新华网兰州1月3日电(记者聂建江)在中国传统的教育思想中,“听话”是给受教育的孩子最好的评价,而随着2004年出台的相关法律法规,孩子们“说话”的权利也越来越大。
2004年10月,兰州市教育局出台了一项新规定,学校对违纪违规
学生进行处分要听取当事学生的意见,如果学生对于学校的处分不满可以要求听证,自我申辩。
这项政策一出台就引起了强烈的社会反响。兰州十四中政教处主任方雅娜说,这种做法使学校教育更加人性化,充分体现了客观、公正。有关教育专家认为,让学生有机会为所受处分申辩实际上是给了学生一个和教育机构平等对话的权利。
2004年11月25日,上海市人大常委会三审表决通过了《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在这件8章50条的地方性法规中,有一条是根据未成年人的意见创设的--“学校在义务教育阶段,不得张榜公布学生的考试成绩名次”。
上海市立法机关在制订这部法律文件之前,曾经广泛听取未成年人的意见,50年来首次邀请未成年人参与地方立法工作。这部法规的出台也同样受到社会的欢迎,一些家长认为,最终通过的条文是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平等对话的结果。
由于中国特殊的文化传统,“父权思维”一直在教育方面占有统治地位,教育机构代父施教,师权即是父权。虽然“教学相长”的理念也是学校教育的一个重要方面,但过分强调“师道尊严”却往往使教育变成教师或教育机构一方的单向行为,学生在学校应该干什么、不该干什么、应该怎么干,都由教育机构说了算,学生没有发言权。这种严厉的学校管理制度,固然对学校安定有很大帮助,但剥夺了作为学校主体的学生的发言权,限制了学生思维,并不利于培养学生的创造精神。
近年来,这种情况已经引起教育部门和教育机构注意,他们开始通过将自己的身份由“管制者”和“管理者”转变为“交流者”,以便给孩子更多说话的权利。早在2000年,天津一些中学已经开始尝试让孩子自己选择喜欢的老师给他们上课,当前这种措施已经在很多中小学校展开。而甘肃省兰州市和上海市等地在教育管理以及制定教育法律法规时注意听取学生的声音,则表示这种转变更为彻底。兰州大学从事教育和心理学研究的牛芳副教授说,成功的教育首先要建立在施教者和受教者之间融洽、通畅地交流的基础上,让孩子在教育中表达自己的声音,才能够创造一个融洽、和谐的教育氛围。
这种做法的意义还不仅仅于此,甘肃省律华律师事务所孙智俊律师认为,从教育的效益上来讲,让孩子在一个法制氛围相对浓厚的环境里学习成长,实际比任何法制理论的说教更为有益。孙智俊认为,让学生参与到教育决策中来,实际上是以一种可触可及的方式给学生实施一种法制教育,这有助于培养学生的民主法制意识,树立对法律的崇尚,对于未来中国的法制化进程有巨大的意义。
特约编辑:张庆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