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哈尔滨12月30日电(廉世民、曹霁阳)从2005年1月1日起,黑龙江省将在高等学校及市(行署)教育行政部门全面推行法律顾问制度。这是记者30日从黑龙江省教育厅获悉的。
据了解,黑龙江省教育厅出台的相关《意见》要求,市(行署)教育行政部门应按
《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要求,充分发挥教育法制机构在依法行政方面的参谋、助手和法律顾问作用,同时也应聘请专业法律人员担任常年法律顾问;高等学校应聘请法律顾问或建立校长法律专家咨询小组、法律顾问室等法制工作机构,其中规模较大、院系较多、独立分支机构较多的高校应设置学校总法律顾问。
高等学校可以聘请精通教育法律法规、熟悉学校管理的专业律师作为常年法律顾问,也可以聘请校内具有律师执业资格的教师兼职担任。学校总法律顾问全面负责学校法律事务工作,参与学校重大决策,对学校法定代表人负责。
据介绍,法律顾问机构主要履行以下职责:开展法律咨询服务,帮助建立健全科学民主的决策机制;对教育行政部门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等行政行为提供法律意见,确保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对高等学校重要项目进行必要的资信调查、立项可行性分析,出具法律风险预测及法律意见书;对高等学校科研生产所涉及的知识产权的保护、利用、许可、实施等提供咨询意见和方案;参与高等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对外重大项目的谈判和签约活动;代表高等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参与有关诉讼、调解或仲裁活动,配合教育行政部门做好行政复议工作;开展法律知识培训工作。
据悉,黑龙江省教育厅已成立了由具有一定影响力和专业水平的法律专家组成的法律咨询专家委员会,并聘请了常年法律顾问。
特约编辑:张庆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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