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中小学校学生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草案)》一审修改稿出台
-《草案》采纳听证会意见作出重大修改
-受害学生不满十岁推定学校有过错
昨日,备受关注的《湖南省中小学校学生伤害事故预防
与处理条例(草案)》(下简称《草案》)一审修改稿提交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审议,修改稿采纳了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和听证会的意见,对最初的草案作出了大幅度修改。
预防责任人范围扩大
《草案》在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上一审时,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应明确政府、学校、社会在预防事故中的责任。在听证会上,有陈述人提出:制定条例主要是预防事故,减少事故发生。修改稿多处增加了预防事故的内容,其中,对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校舍、场地和其他设施,规定学校举办者应当及时维修或更新。建设校舍和其他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保障工程质量,架设高压电设备应保持安全距离。
较大伤害事故限期报告
针对事故处理程序,修改稿采纳听证会和基层意见作出了明确规定。对较大的中小学生伤害事故,城市的中小学校应当在6小时、农村的中小学校应当在12小时内,将有关情况上报;属重大或者群体性伤害事故的,学校应立即报告,教育行政部门在2小时内报告同级人民政府,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应及时组织有关部门派人赶赴学校,指挥事故处理,维护学校秩序。
不再按时间和空间划分责任
中小学生伤害事故到底谁来负责?
在一审修改稿中,这个备受关注和争议的问题作出了重大修改。
一是基于损害行为与结果可能同时同地发生,也可能异时异地发生,修改稿按过错责任和因果关系划分责任,不按时间(教育教学期间)和空间(中小学校)划分责任。二是按照《民法通则》,增加规定:对事故发生当事人均无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公平责任原则,由当事人适当分担经济损失。
受害学生不满十岁推定学校有过错
在听证会上,有陈述人提出举证责任倒置,建议由学校举证自己没有过错。由于不满10岁的学生是无行为能力人,没有认识能力和辨别能力,此类学生作为受害人时难以收集和保存对自己有利的证据。修改稿作出规定:受伤害学生不满十周岁的,推定学校有过错,但学校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教育部门组织办理校方责任险
目前,我省中小学校抗风险的能力普遍较低,一旦发生伤害事故,学校往往无力承担。原草案中规定,有条件的学校应当办理校方责任险。
借鉴兄弟省市的做法,修改稿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部门应当组织中小学校向保险机构办理校方责任险,义务教育学校的责任保险费用由学校举办者承担。(唐薇频)
特约编辑:张庆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