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关系被征地农民的切身利益,关系社会经济发展的大局,长期以来都是人们关注的热点。近日,国土资源部制定发布的《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从保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这一原则出发,在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安置方面提出了一些新的制
度规定,值得关注。 首先,《指导意见》在《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关于“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的框架下,提出“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合计按30倍计算,尚不足以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统筹安排,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益中划出一定比例给予补贴。” 其次,《指导意见》提出了“制订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说法,规定“有条件的地区,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可会同有关部门制订省域内各县(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实行征地补偿。制订区片综合地价应考虑地类、产值、土地区位、农用地等级、人均耕地数量、土地供求关系、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等因素。”根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进行征地补偿,可以说是我国征地补偿制度从“生产投入补偿”向“财产补偿”调整的一次突破。 再次,《指导意见》针对现行法律对被征地农民没有提出具体安置途径的情况,明确规定,对被征地农民视不同情况,分别实行农业生产安置、重新择业安置、入股分红安置或异地移民安置。 经济发展必然要占用部分耕地,在这种情况下,各地应该根据《指导意见》提出的新制度,新要求,结合实际,因地制宜,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使被征地农民真正分享到工业化、城镇化的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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