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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权过期也失效
青岛新闻网  2004-12-20 09:06:55 青岛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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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当事人没有催告的情况下解除权应在一年内行使

  近日,姚先生向本报楼宇热线(2882315、2075047)反映,前年他在某小区购买一处商品房,合同约定房屋于去年6月底交付,如房屋延期交付超过90天,姚先生可以解除合同。由于姚先生忙于经营自己的生意,对开发商延期交房的问

  题,一直没有
多加在意。前不久,经过妻子提醒后,姚先生发现可以延期交房的理由,要求开发商退还所付房款。然而当姚先生递交解除合同书后,开发商称他没有解除合同的权利,他们不会为其办理退房手续。对于开发商的此番答复,姚先生迷惑不解。

  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时鹏律师分析认为,开发商之所以可以提出姚先生无权解除合同,是因为合同赋予姚先生的合同解除权已经超过法定期限。根据《合同法》有关规定,在姚先生与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确定了开发商在延期交房90天后,他有权利解除该购房合同。然而在发生延期交房后,姚先生迟迟没有履行合同解除权。

  根据最高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当事人没有具体约定解除权的行使期限时,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如果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就姚先生履行合同解除权的情况而言,合同约定自房屋延期交付超过90天后,姚先生有解除合同的权利,也就是说,姚先生去年9月底便可要求解除合同。

  然而直到今年9月底,即解除权在发生一年后,姚先生仍未提出解除合同的要求。由于姚先生自己无故在一年内不行使解除权,因此解除权将自动消灭,开发商有权拒绝姚先生解除合同退房的要求。

  

  特约编辑:广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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