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有意卖房,一个有意买房。经过中介公司的撮合,双方交易成功。然而,在买卖成功之后,买卖双方却撇下提供服务的“红娘”私下成交。不甘心白忙活一场的中介公司为此诉至法院,要求买卖双方各支付房屋成交价的1%。日前,中介公司的诉请得到了闵行法院的支持。
买卖双方均签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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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先生有意卖房,凌先生有意买房。去年初两人先后找到了沪上某中介公司。中介公司与陈先生签下一份《出售委托协议》,约定中介服务费为物业买卖总价款的1%,在委托期限内或委托期限结束后一年内,陈先生私下和中介公司曾介绍过的客户签订合同,并支付全额承办费等内容。
一个月后,中介公司又与有意购买该房屋的凌先生签下《物业需求看房单》,写明凌先生与交易对象签订书面合约即视为原告完成咨询中介的责任,中介咨询费为房价的1%。协议签订后,中介公司按约陪凌先生看了陈先生委托出售的房屋。
背着中介私下交易
交易的发展却让中介公司始料未及,虽然陈凌两位签下了《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却是撇下中介公司这位红娘私自成交,说好的中介费更是没了踪影。
今年6月,中介公司一纸诉状将陈凌两人告上了法庭,以在该公司带凌先生看房当晚,客户即自行上门拜访房东,私下成交显属违约为由,要求两人各支付服务费即房屋成交价的1%即9750元。法庭上,陈先生以房产交易并非由该中介公司介绍并促成等为由为自己的行为作了辩解。而凌先生则坚称自身不受《物业需求看房单》之约束,不承担违约责任,坚决要求驳回中介公司之诉请。
中介费用必须补缴
法院认为,陈先生、凌先生两人分别与中介公司签订了《出售委托协议》和《物业需求看房单》,依法有效,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今年3月13日中介公司与凌先生签订《物业需求看房单》后,即安排凌先生看了陈先生委托出售的房屋。但此后陈凌两人未再通过原告签订该套房屋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私下成交。按照约定,中介公司要求两人各支付服务费即房屋成交价的1%即9750元,具有合法根据,法院应予支持。
特约编辑:广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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