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南新闻讯 海南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日前联合下发通知要求,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的“钢”要用在“刃”上,主要用于教学业务费、公务费、设备购置费、维修费等支出,不得用于教职工工资、津贴、福利、危房改造、基建等开支。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的开支范围包括:学校维持正常
运转所需开支的业务费、公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和其他属于公用性质的费用。根据财政部制定的《2004年政府预算收支科目》,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的支出范围包括“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邮电费”、“交通费”、“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招待费”、“劳务费”、“租赁费”、“物业管理费”、“维修费”、“专用材料费”、“办公设备购置费”、“专用设备购置费”、“图书资料购置费”等18个科目。这给学生家长提了个醒:如果有学校再要求学生交“试卷印刷费”等费用就属重复收费。
海南省财政厅、教育厅要求各市县财政、教育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农村中小学的财务管理,确保农村中小学收取的杂费收入和财政预算核拨的公用经费全部用于学校公用经费开支。严禁任何部门和单位挤占、挪用、截留、平调学校公用经费,违反规定的,要严肃查处。各学校应按照《科目》的要求,对公用经费明细核算,以准确反映学校公用经费支出情况。大型维修及大宗大型设备购置的支出不在最低标准定额支出范围内,所需经费视财力情况另行安排。同时学校要进一步加强内部财务管理,提高公用经费的使用效益,确保学校的正常运转。(许欣)
特约编辑:张庆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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