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报讯 口头说好一个月500元,没签合同,干了50多天后辞职,老板却以“没经批准私自离职”为由,只给了打工者222元。劳动部门解释,不签合同单位违法在先,不得随意克扣工人工资。
日前,外地来的打工妹曹文燕找到本报,说自己9月4日应聘到市场三路一家洗浴中心干
收银员,没有签劳动合同,就是起初口头说好每月工资500元,在发工资前,她提前支取了150元,而到10月26日辞职走的时候,老板只发了72元,共计222元。曹文燕说,“我因为老家有事,提前十多天就交了辞职申请了,他却以没批申请为由扣我钱。”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有关人员告诉记者,没签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照样受《劳动法》的保护。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本身就违反了《劳动法》有关规定,因此,用人单位违法在先,劳动者可随时与之解除劳动关系,只要劳动事实存在,用人单位就不得以扣工资等手段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本报记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