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日报12月7日讯(记者 刘英)记者今天从有关部门获悉,《山东省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已正式颁布实施。根据规定,我省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可享受以租赁住房补贴为主的相关待遇。
今年3月1日,我国关于保障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基本住房需要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正式实施。在这
一办法的基础上,山东省政府制定并出台了《山东省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于今年9月22日正式颁布实施,并规定各设区市、县(市)人民政府可根据该办法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实施细则。1999年6月3日发布的《山东省城镇廉租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保障面积:不超过当地人均住房面积的60%
新办法规定,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水平应当以满足基本住房需要为原则,保障面积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当地人均住房面积的60%。
保障方式:以租赁住房补贴为主
最低收入家庭廉租房保障方式应当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为主,实物配租、租金核减为辅。
租赁住房补贴是指当地政府向廉租房申请对象发放补贴,由其到市场上租赁住房;实物配租是指当地政府直接提
供住房,并按照廉租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租金核减是指产权单位按照当
地政府规定,在一定时期内对现已承租公有住房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给予租金减免。
补贴标准:市场平均租金-廉租房租金
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由维修费、管理费两项因素构成,单位面积租赁住房补贴标准,按照市场平均租金与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的差额计算。
补贴来源:财政预算+多渠道筹措
廉租房资金来源将实行财政预算安排为主、多种渠道筹措的原则。包括地方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按规定提取的城市廉租住房补充资金、社会捐赠的资金等。
此外,实物配租的廉租房来源主要包括政府出资收购的住房、社会捐赠的住房、腾空的公有住房、政府出资建设的廉租住房等。
廉租房用地:行政划拨+优先安排
政府新建的廉租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依照建设计划优先安排,各地政府应当在行政事业性收费方面给予政策优惠,对当地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购买旧住房作为廉租住房,以及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租金收入按照规定给予税收优惠。
批准程序:审核+公示申请
廉租房的最低收入家庭,应当由户主按照规定程序提出书面申请,当地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后,应该在15日之内完成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当予以公示,期限为15天。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予以登记,登记结果予以公示。
有关部门可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进行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接受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对于申请租金核减的家庭,由产权单位按规定予以租金减免;对于申请租赁住房补贴的家庭,由当地政府房产主管部门按规定发放;对于申请实物配租的,按照规定排队轮候。
经当地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可获得租赁住房补贴的家庭,可根据居住需要选择承租适当的住房,并在房产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与出租人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标准向该家庭发放租赁住房补贴,并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出租人,用于冲减房屋租金。
经当地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可配租廉租房的家庭,应当与廉租住房产权人签订租赁合同,承租人应按照合同缴纳租金。
违反规定可取消相关待遇
享受廉租房待遇的最低收入家庭应当按年度向当地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变动情况,以便复核后相应调整租赁住房补贴或者廉租住房。
对家庭收入连续一年以上超出规定收入标准的,应取消各项廉租房待遇。
对不如实申报各项情况的家庭、将廉租房转借或转租的、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廉租房居住的,由相应主管部门取消其申请资格,已骗取相关待遇的,责令其退回或补交核减租金。
情节恶劣的,可按《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第18条规定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责任编辑:孙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