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是规范市场交易的基本法律,它主要规范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有效、无效、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保全及合同的责任等问题,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从个人投资、购车、买房、娱乐等衣食住行到企业资金的筹措、原材料的采购、产品的国内外销售都
离不开合同。从这个意义上说,《合同法》是与企业、公司的生产经营和个人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人们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最有效和最普遍的法律工具。 《合同法》适应经济转轨,扩大了适用的范围。具体为:
(一)适用于平等主体之间订立的以明确其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内容的协议。具体包括:第一,《合同法》总则和分则已确认的十五类有名合同;第二,《物权法》、《知识产权法》、《人格权法》、《劳动法》等法律所确认的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合同,专利权或商标权转让合同、许可合同,著作权使用合同、出版合同、肖像权许可使用合同、名称权转让合同、劳动合同等;第三,虽未由《合同法》所确认但由平等的民事主体所订立的民事合同,如借用合同、旅游合同等。民事合同的主要特点在于主体的平等性和独立性、内容的等价有偿性以及合同订立的自愿性,凡不具有这些特点的合同一般不能作为合同法规范的对象。
(二)适用于各类民事主体基于平等自愿等原则所订立的民事合同。由于政府依法维护经济秩序的管理活动,属于行政关系,不适用合同法;法人、其他组织内部的管理活动,是管理和被管理之间的关系,也不适用合同法。
(三)《合同法》调整财产以及与财产有关的民事关系,对非财产交易不进行调整。合同作为债的发生原因,属于财产法的范畴。《合同法》的调整对象主要是以财产给付为内容的交易关系,也就是动态的财产关系。《合同法》属于财产流转法,与人身有关的一些财产交易,如肖像权的许可使用等,可以适用《合同法》的规则。对于纯粹的人身关系则应当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如收养关系、婚姻家庭关系等有关身份关系的问题,虽然有的也采用协议的方式,但不适用《合同法》。
《合同法》通过确立一系列科学、明确的基本原则,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和社会正义的完美结合。首先,合同自由原则是合同法的重要基本原则,它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合同法》规定,“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另一个方面是合同当事人与其他人之间的关系,《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当然,自由不是绝对的,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其次,诚实信用是民事活动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是合同法的最高准则,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既应扩大市场主体所享有的合同自由,也应当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道德以及社会经济秩序出发,注重诚实信用原则,禁止当事人滥用合同自由和合同权利。《合同法》通过确立自由、诚实信用等基本原则,与其他具体规定共同规范交易行为,保障交易安全,维护市场秩序,推动经济社会的发展,彰现了社会正义。
《合同法》对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首先,《合同法》的宗旨之一就是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合同法》对订立
合同、决定合同内容和形式以及合同的效力和履行都作出了明确规定,充分保证了合同的自由和合同的履行。其次,《合同法》维护了市场交易秩序。合同是市场经济的产物,是商品交易的法律表现。《合同法》是保障交易活动顺利进行,维护市场交易秩序的最重要的法律。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只有交易的有序
进行,交易当事人才能最大限度地实现其交易利益。同时,也只有交易的有序进行,才能提高交易的经济效率。所以《合同法》必然要以维护市场交易秩序为基本目标。从《合同法》的规定来看,整个规则都是为市场交易而精心设计的,是为维护市场交易秩序服务的。第三,《合同法》为合同当事人提供行为准则。法律具有指引、评价、预测等功能。这一功能反映在《合同法》上,就是《合同法》为当事人提供了若干行为规则。如效力规则、履行规则等等。这些规则,一方面为合同当事人从事交易活动确定了基本规范,当事人只有按照这些规则从事订立、履行合同等活动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另一方面,合同当事人的交易活动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是否产生法律效力等,都需要按照《合同法》所确定的规则加以判断和评价。对符合规则的行为,法律加以保护,而对不符合合同规则的行为,法律予以否定,并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作者单位:中国海洋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