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今后,民办教育机构除学费和住宿费外,不得再向学生收取其他任何费用。这是即将出台的《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中规定的,目前,该规定正处于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阶段。 这个由国家发改委、教育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共同出台的《暂行
办法》对于民办学校学历教育、非学历教育的收费标准,以及如何界定教育成本等问题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办法》规定,制定或调整民办学校对接受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收取的学费、住宿费标准,由民办学校提出书面申请,按学校类别和隶属关系报教育行政部门或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由教育行政部门或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价格主管部门批准。
民办学校对非学历教育的其他受教育者收取的学费、住宿费标准,由民办学校自行确定,并按隶属关系由教育行政部门或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民办教育机构除学费和住宿费外,不得再向学生收取其他任何费用。住宿费采取“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
另外,《办法》也明确了民办学校教育成本的构成。即教育培养成本包括工资、公务费、业务费、修缮费、折旧费等学校教育和管理的正常支出,不包括灾害损失、事故等非正常费用支出和校办产业及经营性费用支出。民办学校学历教育住宿费标准按实际成本确定。
《办法》还规定,民办学校对接受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按学期或学年收取学费、住宿费。其中,小学、初中、普通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按学期收取;高等学校按学年或学期收取。民办学校为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提供方便而代收代管的费用,应遵循“学生自愿,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不得与学费、住宿费一并统一收取。受县级人民政府委托承担义务教育任务的民办学校,向协议就读的学生收取的费用,不得高于当地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收费标准。
其中,《办法》明确规定民办学校学生退(转)学,学校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退还学生一定费用。另外,学校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相关内容也要向社会公示。
《办法》中规定,民办学校取得的合法收费收入应主要用于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截留、平调。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向民办教育机构收取任何费用。对于民办学校违反国家教育收费法律、法规和政策,不按本规定实行收费报批、备案、公示,以及不按有关部门审批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乱收费的行为,《办法》也要求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
据悉,本办法将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本报记者赵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