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马少华
上月11日和本月16日,在黑龙江大庆市和安徽合肥市街头分别发生了一起人被迫向狗下跪的事件,都引起了社会舆论的强烈反响。这些反应都是城市良心和普遍的人格尊严的正常反应。它们在贫富共处的当代城市中,提起了新一轮人格尊严平等的公众议题。
然而,在普遍的尊严问题之下的,是
个别化的生活问题。这两起事件中的下跪者,一位是三轮车夫,一位是出租车司机。前者不慎把狗撞死;后者不慎把狗撞伤。我们注意到,前者是在根本拿不出钱来赔偿的情况下,接受了对方提出下跪的要求———实际上是被诱下跪的。而在后一个事件中,狗主人打人、逼人下跪之前,提出的赔偿额是3000元。我们可以想见一位刚刚进城打算挣点钱的农民面对几百元索赔的茫然;也可以理解一名每天起早贪黑为挣出“份钱”而奔波的出租车司机面对3000元索赔时的绝望。实际上,除了狗主人为富不仁的恶劣品质之外,这种偶发事件中双方经济能力的悬殊,应该是弱势者下跪一个重要原因。
这类事件反映的是在当代城市中穷人与富人相遇时的经济风险———一种真实的城市生活风险,这是在农村和过去的城市里都没有的生活风险。从这两起“人跪狗”事件看来,这样的生活风险,也是弱势群体尊严的风险。
实际上,在这两起事件中,最终下跪者,首先是经济能力上的弱者,其次才是尊严上的弱者。他们在偶发事故的经济纠纷中,没有平等谈判的物质基础,只有在诱导和威逼下可以拿出来“折抵”财物的人格尊严。
正视弱势群体在城市偶发事故中的生活风险而不仅是人格尊严,当然不意味弱势群体的尊严必然在经济压力之下低头,也不意味着在贫者与富者之间不可能存在尊严平等,而是意味着:城市社会应该有一套办法、规则和伦理,降低弱势群体在这类偶发事件中的经济风险,尽管城市不可能消除常态性的弱势现象。这样的办法、规则和伦理,依据的是什么原则呢?依据的是生存权至上原则,而不是一般经济纠纷中的财产权原则。也就是说,类似这样的“贫富相撞”的经济纠纷,无论怎样解决,都不应危及一方的生存底线。无论贫富,一个人应该为自己的过错负责,这是一般的公平原则;法律和社会公平当然应该保护经济纠纷中的财产权。但是,在生存底线上,过错应当免责。这是人道的社会应有的价值判断,尽管富人可能会觉得“倒霉”。
富人的名车与名犬在城市中穿行,当然也有风险———遇到穷人的风险,出了事得不到充分赔偿的风险。但是“富的风险”与“穷的风险”对于生存的意义完全不同,何况前者有更大的能力分散风险。
总之,在生存权的意义上,人们的公平伦理和公平制度是可以调整的。而目前所发生的“人跪狗事件”,虽然表面上属于人的品质问题与尊严问题,实际上背后是社会的公平伦理问题与公平制度问题———后者至少目前都还是以财产权作为标准的。而且当事双方在观念深处都接受了这样的标准(接受这样的标准的,可能还有交警和法官)。所以,下跪———生存权与财产权之外的人格权,才被硬拉进来“抵账”。因此,对人格权的切实保护,应该是以保护生存权为前提的。在生存权不受威胁的公平制度之下,人们一般不会折辱自己的人格。
编辑 张伟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