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首例学生以“电工充当班主任状告高校提供教育服务‘货不对板’”案再起波澜,学生区某在获赔660元后,又认为学院选择在发毕业证前一天勒令他退学,是对他的打击报复,逐以学院拒发毕业证行政行为违法为由,将白云区某财贸学院再次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决学院颁发毕业证书。本案昨天上午在白云区法院开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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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来波澜 领毕业证前遭勒令退学
2001年9月,区某通过成人高考考入了该财贸学院金融专业二年制大专学历脱产学习,从2003年6月14日起,他的学习已全部结束,学校通知7月18日回校领毕业证书。而就在领取毕业证前一天,他却接到勒令退学通知,理由是在6月20日,他曾在学生宿舍参与了同学之间的打架,上学期又因旷课45节受到留校察看一年的处分。
被拒发毕业证,区某认为是因为他曾不满学校安排没有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的中专教师,甚至是外校学生上课,多次反映意见和投诉,学校此举是在打击报复。在起诉“老师货不对板”获赔660元后,他再次将学校告上法庭,索要毕业证。
学生 成绩合格未受处分 不发证是打击报复
在庭上区某认为,他参加打架固然不对,但学校已作了处理,责令他赔偿150元医疗费给同学,而且参加打架的其他同学都没有受到处分,为何惟独他一人受到处分,他认为“学校这样重复处理我是在打击报复”。
他还表示,他一向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绝无“旷课45节”,在历年的“学生学年鉴定表”上都认为他“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在“毕业生登记表”上也是“准予毕业”。另外,如果他经常旷课,怎能通过全部24门课程考试并合格?而且,他从没有收到“留校察看”的处分决定,“学生学籍档案”中也没有“留校察看”的处分决定。
校方 发证是学校管理行为 诉讼意在毁学校名誉
校方辩称,颁发毕业证书是学院内部管理行为,不属行政诉讼管辖,依照相关规定,准予学生毕业并颁发毕业证书的条件有二个,一是思想品德合格没有受到过勒令退学的纪律处分;二是全部课程成绩合格或修满规定学分。而区某因在校学习期间违反学生管理规定,受到学校给予的勒令退学纪律处分,根据规定,不能发给他毕业证书。校方还认为,区某提起诉讼的真实用意是恶意损害被告声誉。因此,请求法院驳回他的诉讼请求。
双方昨天上午在庭上激辩了4个小时,本案正在法院进一步审理中。
(作者:闫晓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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