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兴城市的村民赵国文,在今年3月份遭遇了一场人为的“车祸”:他的小腿被兴城市运输管理所的三辆执法车“截”掉了,原因仅仅是为了90多元的养路费。目前,葫芦岛市司法机关已运用刑事诉讼手段,介入了这起野蛮执法事件。(见11月17日《华商晨报》报道)
为了区
区的90元养路费,竟可以置群众的生命安全于不顾,野蛮到用执法车去撞摩托车,造成受害人截瘫,如此疯狂的“执法”,已经异变为要钱不要命的“执罚”,实在耸人听闻。这个恶劣事件背后传递出的信号表明,“执法”理念一旦被某些人歪曲理解,就会导致“执罚经济”的畸形发展,进而导致许多违反常理甚至是违法的行为在隐形中进行。
在以人为本还是以罚为本的问题上,兴城市运管所的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明显选择了后者。选择前者,势必要以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为第一出发点,可能一笔罚没收入会随之而失去;选择后者,无疑有助于促进本单位“执罚经济”的壮大,于改善单位福利上的好处也是显而易见的,更何况在监督缺位、权力制约失范的制度环境下,违法执罚的风险和成本微乎其微,普通群众面对强势公权力的反抗也显得十分单薄。在这样的情况下,出现“要钱不要命”的疯狂执法现象,也就不难理解了。
一些单位存在的以罚为本的“执法”心态,无疑为一批素质低下甚至有着恶棍无赖品质的执法人员的出现提供了温床。他们“奔走乎南北、叫嚣乎东西”,为了罚到款可以不顾一切,甚至人为给社会制造不稳定的因素。更为让人担忧的是,在目前的制度环境下,对那些粗暴的执法行为,还没有切实可行的监督和问责机制予以约束。因此,由疯狂“执罚”所带来的种种恶果,只能由作为弱势一方的老百姓来买单。
在我们的执法实践中,“罚”应该只是一种手段而绝对不是目的。而“以罚为本”却把执法变成“执罚”,甚至以罚代法,明显背离了“罚”的初衷,必然会削弱法律尊严,影响政府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托马斯·杰弗逊曾说:“就权力问题而言,不要再让我们听见所谓的对人信任的言论,而应用宪法的种种限制措施去约束被授权之人,防止他们给我们带来伤害。”
兴城市运管所疯狂执法导致公民的生命安全受到威胁这一事件,虽然可能只是极个别极端的例子,但它却是“以罚为本”这棵树上结出的典型恶果。它一再警示我们,对公共权力进行有效制约的道路,仍然任重而道远。(作者:娄国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