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山东频道11月16日电(张晓晶、张芳)
近几年,我国企业制度改革进程不断加快,建立"产权明晰、责任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化企业制度,成为发展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但值得警醒的是,在改革过程中国有资产流失"黑洞"不断显现。一方面,流失数额不断增大,犯罪手段日趋多样,另一方
面,国有资产还面临难监管、难查处的现实问题。有关专家认为,对国有资产加强监管是当前迫在眉睫之举。
"国"字当头,资产流失监管流"空"
从近年来,已经案发的国有资产流失案来看,涉案数额越来越大。临淄区检察院今年上半年办理了6起国有资产流失案,涉案金额100万元以上的就有3起。他们办理的交通银行金茵储蓄所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存储资金案,涉案金额高达680多万元。所办案件涉案金额最少的也达10万余元。
近年来,国有资产流失方式不仅表现为贪污、侵占、拖欠、盗窃等,而且日益呈现多样化的趋势。国有企事业单位在改制过程中,个别人利用手中的权力和管理上的漏洞,或采取转移隐匿等手段,将国有资产化公为私;或将国有资产低价出售;或与中介机构恶意串通,采取高值低估,恶意拍卖等手段,大肆侵吞国有资产。在临淄区检察院办理的房产开发公司隐匿国有资产案中,公司原领导在企业改制过程中,采取隐匿少报财产等手段,隐匿国有资产120余万元。一方面,国有资产流失案有高发趋势,但另一方面,这类案件又面临查处难题。由于国有资产"国"字当头,其所有权处于虚置状态,当所有权受到侵害时,没有民法意义上的实体权益受害当事人,而国有资产管理者,因国有资产流失与其没有直接的利益关系,对其听之任之,漠不关心。更有甚者,有些国有资产的管理者就是国有资产流失的非法受益者,再加上企业经营缺乏透明度,职工民主管理不到位等原因,造成了长期以来国有资产流失无人问津的局面,给发现和查处此类案件增加了难度。山东省检察院部分检察官认为,虽然大部分国有资产流失与个人利益没有直接利害关系,却潜藏着巨大的社会危害性。国有资产流失造成企业倒闭,工人下岗,工资及劳动保险无法及时支付,工人集体上访等社会不稳定现象;土地资源的流失造成农民收益下降,大量劳动力涌向城市,但由于大部分劳动力缺乏重新就业所必需的生产技术和劳动技能,成为城市流浪汉,带来一系列社会问题。
国有资产流失"黑洞"深几许
据分析,当前国有资产流失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管理和操作上存在漏洞。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社会经济结构、组织形式和各种利益关系也处于一种不断调整过程中,我国现存行政体制中还存在权力和责任不对等、职责不清等因素,再加上管理和操作上的漏洞,给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近年来,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存在的管理层收购问题较为突出。管理层收购,作为一种资产重组方式在我国的国企改革中被广泛应用,但在当前社会背景下,收购者往往容易千方百计设法压低收购价格,这主要通过隐匿、转移国有资产,操纵企业利润,隐瞒应披露信息等手段,减少企业净资产来完成,国企管理层进行这项操作又具有得天独厚的条件。与此同时,政府在推进国企体制改革中,却没能出台相应的法规,来规范国企改制的法律环境,从而造成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我国国有企事业单位实行的是厂长经理负责制,但国有资产的所有者却处于缺位状态,所谓的厂长经理也只能是名义上的代理人,如果这些国有资产管理者有窃取国有资产的动机,那么国有资产就会处于一种绝对不安全状态。虽然国有企业内部也规定了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制度,但由于企业经营缺乏透明度,职工民主管理流于形式。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国有资产流失,职工大多处于不知情和无法有效监督的地位,难以发挥民主管理监督的效能。特别是当前一些国有企业管理者,或是把国有企业"家族化",形成内部人控制的"家天下";或是以实行股份制为名把优质的国有资产剥离出来,成立股份制公司,由自己掌握,而把劣质资产和债务、亏损业务等留在母公司,在这种情况下,职工内部监督更是形同虚设。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不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是国有资产保护的必要手段,但是目前国有资产管理的企业和部门,普遍存在制度不健全或不能有效遵守的现状。临淄区检察院办理的交通银行下属储蓄所职工挪用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资金案,就是由于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违规将公款私存,给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造成国有资产经营公司680余万元的资金被挪用。
加强监管,刻不容缓
愈演愈烈的国有资产流失现象,已经严重影响到国家经济的安全,同时,国有资产流失所造成的社会问题也日趋严重。保护国有资产,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已刻不容缓。专家建议,要堵住国有资产流失的"黑洞",急需采取对策,构筑一条保护国有资产的立体防线。
一、加快立法,使国有资产保护法制化。检察机关认为,保护国有资产必须有法可依,虽然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的《关于强化检察职能,依法保护国有资产》的通知中明确要求检察机关的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对公民、法人和其他单位在实施民事行为过程中,对危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案件,可以以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身份,提起民事公诉,或者支持提起诉讼,以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受侵犯。但是,我国民事诉讼法中对此却没有具体可操作性的规定。在民事公诉中,检察机关处于何种地位,如何处理与被告的关系,在支持民事诉讼中,是否违反了民事诉讼法中平等主体关系这一民事诉讼原则,都需要国家以立法的形式予以确立。二、构筑保护国有资产的立体防线。首先,建立完备责任人追究制度。明确国资管理部门和企业领导的责任,对失职、渎职者要严格依法追究其民事、行政、刑事责任。其次,强化国企的内部监督,企业内部如国企监事会制度、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应健全且有效运转,不能让内部监督流于形式。
三、建立专门的评估监督管理机构,准确评估国有资产。通过完善评估法规,规范资产评估程序和制度,加强对资产评估的监督,保证国有资产评估价值科学、合理、准确。同时,建立国有资产登记制度和备案制度,制定相应的责任人,对国有资产的变化逐项进行登记,逐项进行监督备案,保证国有资产有案可查,有人可究。
四、公开出售拍卖国有资产。建立国有资产公开出售拍卖制度,使国有资产出售信息公开透明,杜绝暗箱操作,尽量不搞国企管理层收购,减少国有资产的隐蔽性流失。
责任编辑:赵振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