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近日在新版车损险条款中,确立了数额500元的“绝对免赔额”。今后,在“人保”投保的车主,若发生损失额500元以下的轻微剐蹭,将不会获得赔付;损失500元以上的事故,“人保”也只赔偿500元以上的部分。“人保”称,此举目的是为了更合理地配置资源,以便为大额赔付创造更好的条件,同时也是与
国际惯例接轨;而广大消费者显然并不接受这样的说法,纷纷指责其为变相涨价的“霸王条款”;“消协”人士则认为目前中国保险业具有自然垄断特征,因此调价行为应该参照电力、铁路等行业,进行公开听证。
针对同一问题,舆论也有不同的声音。最近一期的《南方周末》,发表了题为《500以下免赔谈不上霸王条款》的评论,从市场规律的角度,分析了“人保”此举的“正当性”。此文论说精当,对于那些愿意理性思考这一问题的人,应该有比较强的说服力。
但从目前舆论对“人保”新条例的反应程度和反应方式看,能被说服的人或许不会太多,更多的人依然会对上述条款持激烈的批评态度。
应该承认,由于中国市场经济起步甚晚,市场稚嫩、法制落后、秩序混乱,使消费者权益甚至包括生命安全都屡受侵害。为了维护消费者权益,消费者不得不在极其不利的弱势地位上,与各种损害自己利益的强大势力进行着艰苦卓绝的斗争——通过对铁路、电力、电信等垄断行业的价格听证,消费者与强大的行政垄断力量进行着力量悬殊的艰难博弈;因劣质奶粉而出现的“大头娃娃”事件,引发的几乎是一场捍卫生命权的正邪大战;而一年一度的中央电视台“3·15晚会”,每每成为对不法奸商的控诉会和批判会……经过不断的强化,消费者的维权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已经成为一件具有政治正确和极强道义色彩的“民权”运动。
但是,所有努力的最终目的,毕竟是要建立完善的市场经济秩序,以使消费者权益能够得到制度化的保障。而完善的市场经济秩序,除了完备的法律制度、公平的市场竞争机制,和商家的诚信经营之外,消费者的成熟理性,也是必要的条件之一。从这个角度分析,消费者既有的惨痛记忆,不应固化为判断所有利益冲突性质的经验;消费者在维权经历中积累的道义优势,也不能自动地溯及所有的经济纠纷。让道义的归道义、法律的归法律、经济的归经济,是消费者应该具备的基本理性。
以这样的态度分析“人保”新条款就不难发现,除了《南方周末》的评论文章已经指出的“正当性”之外,该条款也符合“人保”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经济理性。有资料显示,2003年以来,包括“人保”在内的保险公司,普遍上调了车险保费,而其中占据份额最大的“人保”上调幅度最大,方式也最为多样。这样的现象,一方面可以间接证明保险公司所称的赔付压力可能并非虚言,另一方面也可以说明,多家保险公司在车险业务上的竞争确实存在,“人保”的份额优势尚未形成可以单独定价的垄断地位。“人保”新条款的设计,倒是表现出明显的“客户优化”,即所谓减少绝对份额、优化客户结构的意图。而高达70%的市场份额和相对良好的市场评价,使“人保”有了这种选择的底气。这样的市场策略,当然会伤害许多“低端”客户的情感和既有利益,但在一个竞争性的市场中,我们可以谴责“人保”的“嫌贫爱富”,却也没法再说它别的。
如此理性地讨论问题,并非要否定消费者权利和消费者为维护自身权利所进行的斗争。而只是想借此强调,在建设法治社会和市场经济环境的过程中,无论是作为公民或是消费者,在伸张、维护自己的权利时,有必要明确地界定和明晰自己的权利,在此基础上才能更有效地维护自己的权益。对于生命、自由、财产等基本人权,和法律赋予公民或消费者的其他权利,必须坚定不移、锱铢必较地争取和维护。而那些在合法交易行为中发生的利益纠纷,就只好寄望于提高警惕、擦亮眼睛之后进行的理性选择。否则如果将各种纠纷和冲突,都不加区分地诉诸法律、道义,甚至要求行政力量的介入,就不免在众声哓哓中将各种问题纠葛成一团,离自主、有序的法制社会、市场经济反而更远。(张天蔚)
编辑 张伟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