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广州11月12日专电
经广东省人民政府同意,近日,广东省物价局、教育厅、财政厅联合发文调整义务教育阶段教育收费管理政策,使中小学收费“一费制”更切合各地的实际。该政策从2005年春季开学起执行。
继中
小学教育收费标准审批权下放给广州市、深圳市后,从2005年春季开学起,广东省将义务教育阶段(小学、初中)的教育收费标准的审批权下放给珠海、汕头、佛山、东莞、中山、江门等6市人民政府。上述8市中小学的收费管理体制执行“省定收费项目,市定收费标准”的管理体制。即上述8市中小学的“一费制”收费标准,由当地市价格主管部门组织价格听证后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并报省价格、教育、财政主管部门备案。
除上述8市外,从2005年春季开学起,广东其余13市中小学“一费制”收费标准由当地市价格主管部门在省规定的基准收费标准和允许浮动的幅度内,经价格听证后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并报省价格、教育、财政主管部门备案。
广东此次调整义务教育收费管理政策,强调不得提高各地农村中小学“一费制”收费标准。有关人士说,要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对农民减负增收的政策,各地农村中小学“一费制”的收费标准原则上要保持基本稳定,不得提高收费标准。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农村中小学不得收取借读费(即借读生统一按普通生收取书杂费)。进城务工就业的农民子女由务工就业地教育行政部门安排入学的,其收费与当地居民子女一视同仁,负责接收的中小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或以赞助作为入学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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