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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合同留尾巴 四年后白多交八万
青岛新闻网  2004-11-04 16:40:48 青岛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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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晚报讯 只因四年前的购房合同留下一个小尾巴,今年9月办理房产过户的李先生又白白贴上了8万元的现金,后悔莫及的李先生通过本报热线2860085提醒读者,购买房屋一定要签一个明白的合同。

  据李先生介绍,2000年他以26万元的价格购买了宁夏路一处面积为89平方

  米的二手房,并随即入住该房。当时
购房合同约定2002年办理房产证并尽快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其中有一条规定,本合同有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协商结果具有与本合同相同的法律效力。由于李先生属于退休的外地人员,愿意落户青岛,但2002年办理房产证后该房原主人表示当时办理落户要交纳1万多元的城市增容费,不如等到2004年办理过户,可以免交这方面的费用。出于省钱的考虑,李先生高兴地接受了原房东的建议。

  然而,此后青岛二手房市场持续火热,房屋价格涨了好几倍。今年9月办理过户手续时,原房东以房子价格大涨为由索要额外8万元的购房款,多次协商未果后,急于落户的李先生不得不违心交纳了额外的8万元费用,并接受了原房东的“购房款8万元”的收条。昨天,越想越窝囊的李先生来到一家律师楼准备咨询起诉原房东,结果却让他傻了眼,根据原购房合同,这8万元可以视为双方未尽事宜的协商结果,具备合同的效力,如果要起诉到法院会相当棘手。

  一条当年合同条文中的“小尾巴”让李先生有苦说不出,他提醒读者朋友购买房屋一定吸取他的教训,签个明明白白的合同。(曹为鹏)

  特约编辑:广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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