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容回避的事实
近几年来,随着高等教育的规模不断扩大,大学生就业过程中存在性别不平等的现象,女大学毕业生就业难的问题越来越受到社会各界的普遍关注。据悉,2005年的毕业生将达338万,其中女大学生占44%。2004年的大学毕业生有280万,有80万人不能及时就业,其中相当一部分是女大学生。
江苏省妇联在2002年的调查中发现,相当一部分女大学毕业生在求职过程中遭遇过性别歧视。在同等条件下,女生签约率明显低出男生8个百分点。有的用人单位在招聘栏里明确写着“只要男生”或“同等条件下男生优先”的条款。厦门大学对2002届本科毕业生就业进行的一项调查发现,女大学生的就业质量也低于男生,“同工同酬”的政策难以落实到位,用人单位用专业不对口、低层次、低收入的工作机会来安排女大学毕业生,这在相当程度上掩盖了男女生实际就业率差距不太大的假象。
谁在拒绝女生?
女大学毕业生是受过高等教育的劳动力,但在劳动力市场竞争中却相对处于劣势。这不是孤立的偶然的现象,而是多种原因共同作用的结果。
在我国就业形势相当严峻的大背景下,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的现实,为用人单位人为地抬高就业门槛、设置性别限制提供了条件。同时,随着高等教育由“精英教育”向“大众教育”迈进的步伐加快,大学生已不再是稀缺资源。从2002年开始,每年都有超过60万的大学毕业生暂时找不到工作,也正是在这个大背景下,女大学生就业形势就更加严峻。
我国相关的法律大多只是原则性的规定,缺乏具体的操作性。国家已经出台的法律、法规和政策,都旨在保护我国妇女的劳动就业权利,但更多的是对男女区别对待或照顾,而对平等的机会和平等的责任缺乏具体的规定,致使一些法律、政策流于形式,在实际中难以操作。
用人单位招收女性职工承担的成本较高。在劳动力市场机制下,女职工特殊的生理现象和所承担的再生产劳动(生育、家务、家庭照顾性工作),客观上造成了企业成本的增加。如女职工的生育费用和生育带薪产假增加了所在企业的经济负担,导致企业不愿接受女大学毕业生。另外,由于一些工作岗位本身的特点,如危重行业,女性本身不适合,使男性更具有竞争优势。
必须建立平等就业制度
当前,解决女大学生就业问题,必须降低企业招收女性职工的成本。改革原有的生育保障制度,将妇女的生育价值补偿从企业中分离出来,由社会承担并补偿。我国已有28个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开展了生育保险工作,其中1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出台了生育保险地方性政策和规定,为我国建立生育保险法律制度奠定了一定的基础。建立全国统一的、独立的生育保险险种,设立专门的机构管理和监督生育保险基金的运行。通过实行生育保险,使用人单位对男女劳动能力的评价和用人标准更为合理,消除用人单位使用女性劳动力提高人工成本的顾虑,为实现女大学生的平等就业权利提供必要保障。
提高女大学生的就业竞争能力。高等院校在学科规划、专业和课程设置方面应以市场为导向,充分考虑女性教育特点和社会需求。同时,女大学生要加强自身素质和能力的培养,转变陈旧的就业观念,树立新型的、科学的择业观念,将个人愿望与国家需要及就业现实结合起来。
制定和出台鼓励女大学生就业的优惠政策。加大宣传力度,逐渐消除用人单位重男轻女的偏见;同时通过就业、社会保障等制度的改革与创新,减少消除性别歧视,实现女大学生公平就业的权利。对受到歧视或处于不利地位的女大学生给予适当的帮助。
加强立法,出台具有具体操作性的法律法规,制定消除就业性别歧视的政策和相关规定,从根本上消除就业的性别歧视,推进女性平等就业机会的实现,消除女大学生就业中的不平等现象;加强对劳动力市场的监督和管理,及时纠正和处理对女大学生就业的歧视行为,运用法律手段维护女大学生平等就业的权益,适时为女大学生平等就业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蒋荣华)
特约编辑:张庆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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