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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杀假新闻的四种治理对策
青岛新闻网  2004-10-21 09:22:05 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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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2001年的“十大假新闻”到2002年底的“三亚允许吃虎肉”,近年来,随着传媒竞争的日趋激烈,虚假新闻也屡禁不止。为此,专家从假新闻的出笼渠道上,提出了四种治理对策——

  真假难辨看新闻

  上周,多家媒体报道了“三亚允许吃虎肉”的消息,称海南省三亚市“爱心大
世界”从泰国进口了100只孟加拉虎,“为了能够承担今后繁殖的巨额费用”,投资方表示以后有可能“将繁殖的老虎拿来供人食用”,“以虎养虎”。这则消息立即引发强烈反响和质疑。然而,据2002年12月27日的《北京青年报》报道,经记者的采访核实,此消息纯属无中生有(本报相关评论见今日七版)。

  2002年8月,四川某报曾发表一篇题为《女警官为助学竟索贿》通讯,报道称江苏省新丰县一名女警官资助4名贫困失学儿童,在个人经济能力难以支撑时,不惜大肆索贿以非法所得继续自己的“爱心”行动,最终因受贿罪被判刑。文章见报后立即引起江苏省公安机关的重视。但经最后查实,此文为一自由撰稿人杜撰。

  假新闻在世界各国新闻界都有发生,但近年来在我国却大有愈演愈烈之势。2001年的十大假新闻有:《错位夫君夜换娇妻30年》、《斗智斗勇:女记者与狼共穴六十一天》、《家庭连环悲剧猪吃娃》、《沪拟建三百层巨厦》、《世界10大污染城市中国竟占8个》、《美国医生操刀换人头》、《中国女孩改写牛津校史》、《一男子游悉尼因好色两肾被偷》、《广西高考状元沦为劫匪》、《汤加出现反华风潮》等。

  体育与娱乐界成了重灾区

  从现状看,体育新闻和娱乐新闻是虚假新闻的重灾区——

  足球世界杯期间,中国内地的一系列虚假体育新闻,几乎到了令人应接不暇的地步:中央电视台禁播米卢广告、哥斯达黎加国脚万乔普服用兴奋剂、中国国家队发生内讧、执法意韩之战的厄瓜多尔主裁判被枪杀……

  近日,广东巨星公司的一位宣传干事承认2000年娱乐圈最为读者注目的娱乐新闻“张王恋”为他一手炮制。当时的这则关于张艺谋与内衣模特王海珍产生情愫的新闻,曾让王一夜成名。造谣者很得意,甚至要为此出书。

  虚假信息的传播影响了大众传媒的声誉和公信力,动摇了大众传媒的社会基础,以致公众发出了谁来监督媒体的愤怒感慨。

  假新闻出笼的四种渠道

  撰稿人自由杜撰。一些作者为了满足一己之利,凭着想像和感觉编造新闻,故事离奇,情节感人,有具体的时间、地点、人物,人名甚至地名都可以信手胡编。如《女大学生状告爸爸的吻》一文反映湖北大学女生状告其父多次强行吻她,严重侵犯其人身权事件。据该文作者事后称,线索是一个朋友提供的,经过编造成文后,连那位朋友都认为太离奇。他自己也承认,只要认真看几遍就会觉得这是一个假新闻,肯定发不出来。结果,2001年9月7日的广东某著名晚报发表了这篇文章。

  在此类故意编造假新闻的情况中,直接以骗取稿酬为目的占绝大多数,《女警官为助学竟索贿》的编造者投寄出去的假纪实文稿有多篇被全国10余家报纸杂志刊登,案发时已收到稿费数千元,就在被拘留后的11天时间里,他的信箱里又有2074元的进账。

  被采访对象胡乱编造。2002年12月,某媒体报道四川一景点因恶猴经常袭击游人而决定对它们实施诱捕、枪决。事后,景区负责人对媒体承认根本就没有此事,只是由于该景点的知名度低、旅游人少,为吸引公众注意而利用媒体进行的炒作。

  记者泯灭良知故意制假。个别记者急功近利,明知虚假而采用甚至故意制假,追求有轰动效应的新闻,并以欺骗手段蒙混过审查关得以发表。

  记者疏忽造成失实。采写不深入,为追求新闻性和及时性,未经认真核实,仓促发稿,造成失实。实际中,这种情形也非常多。

  新闻打假 媒体责无旁贷

  上述四种渠道中,前三者的主观状态均为故意,后者多为过失。但是,虚假新闻得以传播,必须是经过大众传媒的审查才能发表,无论是以上何种原因造成的新闻失真,新闻把关人都难脱干系。一般说来,大众传媒本身在虚假新闻的产生中多为过失,但是,对一些有违常理、有明显漏洞的新闻来稿疏于审查核实的背后,也有一定的利益驱使。如有的报刊为了提升发行量,一味追求媚俗及轰动效应,也在客观上给弄虚作假者提供了舞台。去年4月,《人民日报》曾载文呼吁,媒体对于新闻打假责无旁贷,就像厂家要对自己的产品质量负责一样。把这个出口管好,假新闻就失去了市场。

  虚假新闻有两类

  虚假新闻从法律上可以分为两种:

  一是针对特定主体的虚假新闻。无论是公民个人还是企业法人,都可能会对此提出侵害名誉权或商誉权的诉讼,新闻造假者和传播者会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此类名誉侵权案一旦成立,新闻媒体就要承担停止侵权、公开更正、赔礼道歉、赔偿名誉损失及精神损失等民事责任。从刑法的规定来看,故意捏造事实以新闻的形式诋毁他人名誉,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可能构成诽谤罪。

  另一类是非特定主体的虚假新闻。它的社会影响大,公众关切度高,但由于没有指向特定的主体,没有某个特定人的名誉因此受到损害,公众难以提起具体的诉讼。而新闻单位对一些职业编假者通用的处理办法是扣发稿酬、在媒体曝光、封杀其“作品”。仅靠这些手段来阻止虚假新闻的泛滥,其作用也是极其有限的。至于虚假新闻对报刊和读者的欺骗所造成的损失,实践中似乎没有司法部门引用具体的法律、法规对其给予处罚。

  法律出面 “封杀”造假者

  其实,我国目前的法律对虚假新闻的规定并非是空白,关键是司法人员对其在法律上没有清楚的认识,以至于在适用法律时未能启动有力的司法程序。

  言论自由是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由此可以推导出公民的创作自由。从创作的范畴来说,虚构与推理是允许的,如果你能够虚构一篇离奇、感人而文笔也还不错的文章,当然可以发表,但是,你必须告诉读者,这是小说或剧本,是你虚构的,而决不应当以新闻的名义来发表,以真实的招牌来骗取公众的情感或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

  虚假新闻的投稿人、新闻源消息提供者或被采访对象、记者、媒体均应该承担责任。虽然这类假新闻危害面广,对社会公序良俗的破坏作用大,但往往因其侵害对象不是特定的,公众难以或怠于追究其民事责任。为此,有关专家建议,对前两类责任主体可由受害媒体或读者提请公安机关适用《治安管理条例》严重者适用《刑法》作为惩治新闻造假者的利剑,对后两者责任主体则以行政处罚和行业自律为主。

  而对于那些名为“自由撰稿人”实为“职业造假者”的新闻投稿人,如果以好奇、出名为目的,可以故意扰乱社会秩序对其进行治安行政处罚,如果以骗取稿酬为目的,可进行刑事处罚或治安行政处罚。

  对于那些故意提供虚假信息者给新闻记者以使自己客观上获得同情、支持或其他利益的,也应当以故意扰乱社会秩序对其进行治安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甚至可以定诈骗罪。

  至于新闻记者,可以建立类似于律师的资格考试及年检制度,对故意或间接故意地编写虚假新闻的记者,应当由所在新闻媒体进行相应的处罚,严重者由新闻出版管理部门吊销记者证甚至禁止其今后从事新闻职业。

  对于新闻媒体,发表虚假新闻无论是疏忽大意还是故意为之,都应当受到行政处罚、通报批评、罚款甚至停刊整顿。我国已经颁布了《出版管理条例》、《报纸质量管理标准试行》及其实施细则、《报刊刊载虚假、失实报道的处理办法》、《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管理暂行规定》等法规。但是目前这些法规在行政处罚方面适用太少,只有新闻出版管理部门真正行使法律赋予的行政处罚权,对刊登虚假新闻的媒体作出处罚,才可能对杜绝虚假新闻起到实际的效果。此外,借鉴国外经验,新闻媒体的行业协会也应当出台一些行业规范,一旦出现虚假新闻,对相关媒体要进行严厉的谴责和惩处。(黄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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