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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岁孩子30米高空蒙眼走钢丝涉嫌虐待
青岛新闻网  2004-10-15 22:05:05 中国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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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自新疆喀什麦盖提县的3岁儿童阿递力·江·亚森,将于本月15日开始在位于广州海珠区琶洲国际会展中心旁的海珠欢乐节上,为广大市民和参加广交会的来宾献上一场惊心动魄的30米高空蒙眼走钢丝表演,负责训练他的老师是其舅舅。(10月12日《信息时报》)

  让一个3岁孩子在30米高空蒙眼走钢丝,危险随时可
能发生,恐怕是个不争的事实,即使号称“高空王子”的阿迪力,2001年10月在衡山表演时,也从钢丝上栽下,令现场几万观众失色。尽管阿迪力只是擦破点皮,但那恐怕只是侥幸。尽管“虐待”这个词在世界各国各有不同的定义,但是,故意把孩子放置在危险环境中,我认为就是对孩子的“虐待”,这应该也是大多数国家的文化共识。既然让3岁孩子表演走钢丝等于置孩子于危险之中,那么无疑也就涉嫌虐待。美国歌星迈克尔·杰克逊曾抱着仅有9个月大的小儿子在德国一家酒店四楼阳台上拍照,就因当时婴儿的头上蒙着毛巾,而婴儿的双腿则一度悬荡在阳台外,便引起世界各地的媒体和儿童福利团体对这一情景异口同声地表示可怕与惊讶,纷纷谴责其虐待儿童,因为人们担心杰克逊手中的婴儿随时有坠落阳台的危险。

  让一个还不能保护自己的3岁孩子从事有危险的高空走钢丝表演,既涉嫌虐待,也不人道。因为3岁孩子通常都不能完全意识到自己行为的危险性,而这时监护人不仅有责任,也有义务约束其实施危险行为,否则监护人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另外,即便孩子自己喜欢走钢丝,要达到表演水平,还要经过很长一段“不人道”的训练,这种训练不仅有摧残孩子天性的一面,更会给孩子的健康带来损害。有媒体就曾报道,“陕西杂技团不少孩子虽然只有十一二岁,但都有了职业病,有的脊椎变形,有的腰肌劳损。”(3月9日《广州日报》)

  监护人对儿童的抚养及教育行为,不仅应受到家庭中一些规则的制约,更应受到社会规则和法律规则的约束,没有任何一位监护人可以凌驾于法律之上。家长可以拥有孩子的监护权抚养权,却不能占有孩子及支配孩子。

  可是在有些中国家长眼中,孩子往往不是一个“社会”的人,而仅仅是自己的私有财产。他们往往按自己心目中的理想模式去雕塑孩子,却不曾顾及孩子的自身状况及想法。因此,客观或主观“虐待”孩子也往往被认为是家庭私事。

  固然,我们有《未成年人保护法》保护儿童不受虐待,但由于相关实施条例不健全,使得法律形同虚设。正因此,我们虽然不断听说一些虐待孩子的事情发生,但却很少听说有当事人被追究法律责任。 

特约编辑 徐新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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