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报讯(记者 颜斐)日前,一开发商因延期交房,被东城法院判决赔偿购房的王先生违约金32万余元。
2000年8月15日,王先生与开发商北京中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北京市外销商品房预售契约》,约定王先生购买被告开发的楼盘,房款总价1560787元,交房日期是2001年11月30日,在
交付房屋时,应同时提交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出具的《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合格证书》和测绘部门实测面积数据;并同时约定除不可抗力外,开发商未按期将房屋交付给客户的,客户有权向开发商追索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采用银行按揭的形式交纳了购房款,而开发商因为规划的原因未能办理好工程质量合格证书。2002年10月27日开发商通知王先生办理入住手续,王先生因此拒绝收房。王先生起诉到法院,要求开发商支付从2001年12月1日至
2003年10月31日的延期交付房屋违约金共计327765元。法院最终判决支持了王先生的诉讼请求。
特约编辑:广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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