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网讯 6日,成都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冯英告诉记者:“妈妈的离去实际是我们意料之中的事,如果医生尽职抢救了,我们理解,也接受这个结果。可是,妈妈是在血透科值班医生脱岗几个小时的情况下离去的。妈妈会走,但不应该是在这样的状况下走。这样的结果,我们不能接受!”
5日
下午4:40 医生通知立即血透
5日晚上6:50,在成都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急救中心21床旁,挤满了急救中心的医护人员,病床上的刘祥珍老人已经生命垂危。一个男医生跪在病床上,全力以赴地为老人做着心肺复苏。病房外,老人的老伴、儿女和亲属们焦虑地盯着紧闭的病房门,目光中充盈着愤懑。
医生办公室里,刘祥珍的女儿冯英向记者讲述了这天下午老人的遭遇:我妈妈刘祥珍9月28日因肺部感染,住进成都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急救中心。10月5日下午4:30,我们突然发现一直没有小便的妈妈身体急剧浮肿,立即告知急救中心高医生,高医生看了妈妈的情况之后,4:40通知我们:必须立即血透。
5日下午6:30 血透医生仍无踪影
“10分钟后,我见血透医生还没有到病房,又找到高医生,高医生说他已经打电话到血透室,但没有找到值班的血透医生。随即,高医生将血透室值班医生的电话给我,让我与该医生联系。”冯英说,当时,妈妈的双目已经定住,高医生立即吩咐他们把老人扶来坐起,说她体内水分很多,已经积至背部,如果躺下会立即致命,只能坐着。
冯英立即按照高医生提供的电话打过去,接电话的是一个小女孩,说她妈妈出去买菜了,手机没带在身上,什么时候回来她也不知道。冯英告诉小女孩,病人已经危在旦夕,请立即帮忙寻找她的妈妈。此后,冯英的大姐不断打这个电话联系,打了几十次,一直打到6:30,但是这个电话再也没有人接听了。6:30,眼看老人越来越不行了,而血透的值班医生仍然没有找到,急救中心的高医生就带领急救中心医护人员投入抢救。
5日下午7:00 老人开始气管插管
7:00左右,一个年轻医生提着手术器械走进刘祥珍的病房,开始气管插管,这样一来,家属们更加担忧:老人本身就患有严重的糖尿病,平时就算一点小伤口都极难愈合,如今这样大一个切口怎么办?
记者随即找到了医院总值班室。记者到达时,医院总值班刚放下电话,旁边的桌子上,放着已经冷透的饭菜。医院总值班告诉记者,从下午5:20左右接到医院急救中心的电话,就开始寻找血透室当天的值班医生,但打过去的电话是该医生的女儿接听的,说她妈妈上街买菜去了,不知道什么时候才能回来。
在随后的时间里,医院总值班也在不断打电话与该医生联系,但始终找不到人。医院总值班也曾要求该医生的女儿帮忙寻找,但同样没有结果。宝贵的时间,在急救中心、医院总值班和刘祥珍亲人们焦急的寻觅中一分一秒地流失……
5日晚上7:30 血透室值班医生出现
7:30,医院总值班终于接到电话,血透室的值班医生回到医院了,而此时距离急救中心医生发出血透医嘱已经过去了将近3个小时。医院总值班立即询问冯英是否立即给刘祥珍做血透,冯英一脸悲愤:“医生说我妈妈现在已经用不着血透了,她已经错过了血透时间!”此时,刘祥珍经过医护人员一个多小时的全力抢救后,心肺一度复苏。
急救中心副主任张晓云告诉记者:刘祥珍心衰晚期合并消化道出血,即便现在抢救过来,也仍然是在死亡边缘。患者是顽固性心衰,血透是可做可不做的,只不过做了血透对患者更好一些,但是血透与否不是致命的关键。
得悉此事后,四川省卫生执法总队稽查支队执法人员立即赶到医院着手调查,并转达了卫生行政部门的两点要求:尽最大努力抢救患者生命;如果经调查值班医生确实有擅自脱岗的行为,卫生行政部门将监督医院追究当事医生的责任。在场的医院领导表示将对此事展开调查。
6日凌晨2:04 抢救无效老人去世
“妈妈,妈妈,你睁开眼睛看看我们,你的儿女都来了!”前日(6日)凌晨2:04,一声声凄厉的呼唤在急救中心回荡。然而,在经过几个小时的痛苦挣扎后,72岁的刘祥珍老人再也听不见老伴和儿女们的呼唤了。老人苍白的双唇半张着,仿佛在诉说自己的不甘离去。
“妈妈,你安心走吧,我们会为你讨回一个公道!”冯英在老人耳边许诺,并用手轻轻托起她的下颌,帮她合起张开的嘴。 早报记者杨丹摄影江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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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合泰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何佳林就此发表了自己的看法:第一,成都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偌大一个三甲医院,难道只有一个做血透的医生?如果真是如此,这个医院的医疗岗位设置是否合理?第二,医疗合同关系是患者与医院之间建立的,如果出现医疗纠纷,应当先由院方对患者承担全部民事赔偿责任,院方再追究值班医生个人的行政责任和经济责任。
再者,如果急救医生血透医嘱正确,而血透医生不到场,医院就应该承担责任;如果血透医嘱不正确,医院也应当承担过错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由于不负责任延误急危患者的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川省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六条医务人员因违反规章制度和诊疗护理常规,有下列失职行为所致的医疗事故,为责任事故:
(一)擅离职守,贻误诊治和有效抢救时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