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惕!一种比反倾销更具杀伤力的贸易壁垒,正悄然筑起。
最近,中国文具老大宁波贝发集团,连同国内另3家制笔企业,一块儿被美国著名文具企业sanford公司列上了“337调查”的被告席。原因在于,sanford指控贝发等在美销售的产品侵犯其“商业外观”。该案并非首例。事实上,自1986年我国皮毛大衣第一次遭遇
美国337调查后,近年来呈愈演愈烈之势,去年达到7起,今年头8个月就已有7起,涉案产品包DVD、拖拉机、电池等。
337条款,属于美国当地的“行政救济”,最初在美国1930年关税法第337节中出现,经多次修订,现规定:进口行为若存在不正当竞争,且对美国国内相关产业造成实质性损害,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可根据美国国内企业的申请进行调查。所谓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主要指:侵犯美国国内有效的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
与反倾销相比,“337”更“昂贵”。宁波贝发集团董事长邱智铭告诉记者,贝发已决定应诉并着手寻找美国律师事务所,但发现各家事务所报价没有低于150万美元的,这还不包括辅助律师及在中国开展大量基础性调查的费用。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张涛律师向记者介绍,反倾销的律师费用通常在几万到几十万美元,而337调查的律师费则是反倾销的几倍甚至几十倍。此外,反倾销的费用一般是可预计的,而337调查实际上是一个控辩双方“质证的过程”,交锋越激烈,程序就越复杂,律师费用难以事前估计。从现有的中国案例来看,应诉费几乎没有低于百万美元的。
商务部一位贸易专家向记者总结了“337”的两大特征———
其一,耗时更短,实质性程序仅9个月。起诉方有备而来,但应诉方却猝不及防。应诉方须在有限时间内,准备几乎是生产经营的所有材料。譬如,一个专利所涉产品若有10年生产周期,那么,这10年的产品生产、销售等所有历史资料都要提供。这足够牵制应诉方的大量财力精力。
其二,打击面更广。由于“337”在裁定时有权颁布“普遍排除令”,也就是说,中国企业一旦“应诉缺席”或败诉,法官所作出的“模糊裁决”可全面禁止中国某类产品出口。譬如,贝发此次被起诉的是某款记号笔,但裁定时可能会限制所有中国产的记号笔进入美国。照此逻辑,中国产品有可能被美国“一类类地排除”,而反倾销最终的结果只是对涉案企业征高税,理论上企业在补征反倾销税后仍可进口,两者不可比拟。另外,“337”可选择调查时机,甚至在中国出口潜力大的产品尚未形成出口规模前就进行封杀,而反倾销只能在实际出口具一定规模后才能进行调查。
据记者了解,目前中国的出口产品已使美国方感受威胁。从去年至今的14起遭337调查的案子中,绝大多数涉案企业都是在美国主流商业渠道销售其产品的,即绕开了香港代理或美国当地的进口商,直接与美国沃尔玛、西尔斯(美国大型连锁商业集团)签订协议,与美国知名产品同柜台竞争。
记者 李晔
对话:“337”是否会盛行?
记者:过去,反倾销作为欧美对付中国企业强势出口的限制手段,曾被频繁使用,一度一打一个准。但从最近的趋势来看,老外似乎轻易不使出反倾销手段,转而挥舞起“337”大棒,何故?
王泠一(上海社会科学院亚太所博士):反倾销针对的是价格竞争,而“337”针对的则是技术、知识产权领域的竞争,从此意义上来说,美国人的战术转变,正体现出中国产品在国际贸易中的升级。过去,中国出口产品附加值较低,大多是鞋子、初级矿产品等,竞争手段仅限于价格大战,一架彩电在美价格居然低到40美元,老外自然就用反倾销手段来对付我们。而今,随着我国产品逐渐从“数量出口”转向“质量出口”,老外限制中国产品进入的手段也随之转向了高端。
记者:这种趋势是否具有普遍性?
王泠一:当然。上世纪60—70年代,是日、韩产品被美国反倾销最多的时期,而80年代以后就开始明显减少,逐渐成为“337”主要被调查国。也正是从这一时期开始,中国接过日、韩接力棒,成为反倾销案的“高发国”。眼下,中国又开始出现这样的趋势,即再次继承日、韩,成为337摩擦率较高的国家。
记者:看来现在“337”对日、韩也不管用了,那么如今美国怎么限制日、韩产品的进口?
王泠一:当年,SONY、东芝、日立、TDK,都曾是经常被“337”调查的对象。他们所经历的阶段是:从最初的大量“诉讼缺席”,到之后的频频应诉,再到后来开始大面积在美申请专利以防止被“337”调查。所以发展至今,居然是日本开始反扑,大规模起诉仿冒其产品的美国企业!一个令人啼笑皆非的局面是,眼下日本产品在美国,日本占据攻势,美国则反而退居守势。目前,在美申请专利最多的大企业中,日本企业已排名第二和第三位。
记者:目前中国企业如何迈过“337”这道坎?
王泠一:首先,“息讼”是无济于事的,决计不能有退的心理。中国出口企业必须从中长期战略出发,愿意付出血本;其次是努力提高产品附加值。尤其值得提醒的是,中国出口企业一定要有自己的知识产权。因为从美国同日本的专利诉讼来看,最后大多以互相交换、互相许可专利为结局,称之为“交叉许可”。由此,双方不但无需支付高额的诉讼费,还可形成默契,共同来稳固市场地位。
责任编辑:孙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