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
沈阳的哥小刚(化名)在被歹徒劫持过程中用撞警车的方式报警,警车中的警察最终抓获了劫匪,的哥的机智获得了人们的成灾,英勇的警察擒敌也得到了人们的肯定.然而,半个月后事情又有了变化----受伤后的警察向的哥索要医疗费,闻听此言的哥满腹委屈:"我在紧急避险中报的警,怎么还向我要医
疗费?"
2004年9月16日上午10时,抚顺市公安局交巡支队望花区交巡大队二楼会议室现场。
50多岁的交警李立强(化名)和22岁的沈阳市出租车司机小刚及其父亲王广义,围绕小刚在被劫持的情况下撞警车导致李立强受伤的费用应该由谁承担的问题展开了激烈的争论。
小刚认为,自己在生命不保的时刻撞警车报警是自我保护的手段。李立强作为抚顺市公安局交巡大队二中队的警察,有保护公民的义务。“李警官抓住了劫匪,对此我十分感谢,但医疗费这个钱不应该由我来拿。”
警员李立强同样觉得自己很委屈——抓获劫匪后,他发觉自己头疼,身体不舒服,于是到医院做了检查。“这是8月31日的药费发票,这是9月9日的CT费发票,共计403元。这些费用应该由撞伤我的小刚承担。”
急中生智
被劫的哥撞警车报警
2004年8月18日晚5点左右,出租车司机小刚在火车站等活。两个40岁左右的中年男人上车要去抚顺,“他们几乎没有讲价,提出只要按照计价器上的价钱算就行了”。小刚暗自高兴。可是,车行驶到半路,小刚觉得事情不妙,“两人上车后没说过一句话,这不正常。”开了两年出租车的小刚知道,正常的乘客上车后都会交谈,而这两个人压根儿不说话。但小刚转念一想,晚上5点钟街道上是最热闹的时候,再大胆的劫匪也不敢在这个时候抢劫。于是他打消了本不应该放弃的念头。
进入抚顺后,小刚一直沿着大路朝着人多的方向开,当行至丹东路(抚顺市第二人民医院)附近时,坐在后排的一男子提出要向一个偏僻的小路开,小刚说从小路走路要远。可是,后面的人态度强硬。小刚又说自己对抚顺的交通状况不熟悉,要帮他们再找一辆抚顺市的出租车。
就在小刚向迎面驶来的一辆抚顺牌照的出租车招手时,一把尖刀架到了他的脖子上。当时那个抚顺的出租车已经向他靠近了,但是一看车里的情形又把车开走了。
形势危急,看着远去的抚顺出租车,小刚觉得自己“完了”。但是,求生的本能让小刚努力想着脱身的办法。小刚尽量跟他们周旋,把钱全给了他们。但是,劫匪看到没有多少钱,就又提出让他把车往远处开。
“开到僻静地方就是死路一条。”小刚惊恐万状。他假装答应,却在抚顺市的丹东路上走走停停,小刚用眼睛的余光四处观望。一辆迎面驶来的警车让小刚眼前一亮。
小刚迎着警车就撞了上去,“我怕警察没注意到我的车,当时的情形又不允许我用别的方式报警。撞车的一刹那,我注意到坐在驾驶员位置上的警察双手紧紧抓着方向盘,眼睛睁得很大,一副非常惊讶的样子。”
事后算账
受伤警察索要医疗费
就在围观的人群还在惊异中时,一条黑影从出租车内夺门而出,朝着相反的方向狂奔;随即,从警车上也跳下几名民警,向黑影追了过去……
最终,民警将一名劫匪抓获,另一名劫匪逃脱。事后,抚顺市公安局交巡支队望花区交巡大队按照一起普通的交通事故处理标准对“出租车撞警车”进行了处理。事故中,出租车负有100%责任,赔偿了警车的修理费用共计700元。
事后小刚才知道,原来那辆抚顺出租车开走之后报了警,而这辆被他撞的警车,正是接到报警后赶来营救他的。但这一切,处于危急之中的小刚是无从得知的。
为了表达感激之情,小刚的父亲特意给民警送去了锦旗,并对那名报警的抚顺的哥进行了感谢。事情到这似乎有了一个完美的结局。然而,半个月后,新的问题出现了。
事发时警车上的驾驶员,也就是最终抓获劫匪的抚顺市交巡支队望花交巡大队的李立强警官,以在事件中受伤为名向出租车主小刚索要医药费。
而接下来,本文开头的一幕就这样上演了。
由于小刚态度鲜明,拒绝支付这笔费用,最后抚顺市交巡大队的龙队长出面“协调”,龙队长对小刚说:“在法律上,你可以不支付这笔费用,但是在情理上,警员李立强保护了你的生命,你应该承担这笔费用。”
最终,小刚和父亲给了这名警察500元,在签订的《交通事故结案甲乙双方当事人协议书》中标明:小刚父子支付的这500元为“情义费”,此后该事故一次性结案,并且双方今后再不反悔。
单纯的交通事故到这里就算是正式了结了,但围绕这起特殊的“撞车事件”,各界人士却看法不一。
各方观点
的哥撞警车的思考
思考一:的哥开车撞警车的行为是何性质?是否违法?
辽宁金元丰律师事务所于元正律师:如何确定的哥开车撞警车的行为需要明确两个概念:紧急避险和交通事故。紧急避险是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损害他人权益的行为。这种行为,法律要求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这个限度是紧急避险所引起的损害,必须比所避免的损害要轻。
交通事故是由于机动车驾驶人或者其他在道路上从事与交通活动有关的人员因违反交通规则而发生人身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从这个案例来看,的哥是为了使自己的生命免受正在发生的侵害不得已而采取的侵害警车和警察人身权利的行为,不属于交通事故,他造成的损害比他所要保护的利益要轻。的哥的生命权重于警方的财产权和警察的一般人身健康权。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一庭庭长吴吉吉:紧急避险的产生应该具备三个条件:险情的客观存在性,而不是臆想的或根本不可能发生的危险;为了避险不得已采取突发性行为;紧急避险不能超过必要限度。小刚的行为符合这些条件,应属于紧急避险。
思考二:警察在事故发生时受伤,应由谁来承担责任?
在此次事件中,争议最大的就是警察受伤是否应该由出租车司机来负责?事后证明,该警察以及警车都是接到报警后,专为营救出租车司机而来,属于执行公务,那么,这期间造成的损失是否应当由出租车司机来承担呢?
吴吉吉:这部分费用的确应当由出租车司机来承担,因为在整个事件中,实施撞车行为的人是出租车司机;并且实施该行为是有意而为之;实施该行为最终得到利益的也是他(他最终获救了)。在这期间,警察以及警车是没有过错的,他作为事故发生的另一方,受到了损害,可以要求自己的权利。因此,对警察造成的损失的确应由小刚负责。
但另一方面,我国《民法通则》第129条也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也就是说,最初引起险情的是那两名劫匪,小刚可以对警察进行赔偿之后,向劫匪追讨自己的权利。
于元正:根据《民法通则》第129条的规定,警车的损失和警察身体受伤害所产生的费用应由犯罪嫌疑人承担。如果犯罪嫌疑人没有赔偿能力,再由警察所在单位来支付。警察的行为属于工伤,属于在执行公务中受到的伤害,完全可以按照工伤处理。至于他向出租车司机要求索赔,这一要求没有法律根据。
思考三:小刚的行为是否应该获得鼓励?
事故发生没多久,的哥撞警车得以脱身的行为,就在抚顺当地引起了很大反响,许多司机以及百姓都认为,小刚无疑是机智、勇敢的。那么公众到底如何评价小刚的行为?小刚撞警车以求报案的行为又是否值得鼓励呢?
林红艳(全国文明驾驶员、沈阳市文明市民、曾因智擒歹徒而被媒体广泛报道):在他这样的年龄,遇到这样危急的情况,能够较沉着地作出反应,保住了自己的性命,可以说,单就这点就值得肯定。出租车司机遇到抢劫时,如果能报警,当然应当选择更稳妥的方式,起码应该尽量保证他人安全。但是在那样紧急的情况下,很难考虑到其他的办法。
冯凡人(沈阳模范出租车司机):这个的哥是在万般无奈情况下,在最快的时间内采取的一种独特的报警方式,因为他无法打电话报警。话虽这么说,但还是不值得鼓励,这事我和一位律师讨论过,律师也说不应该提倡,毕竟这种方式的后果无法预料,这次是没什么严重后果,那如果伤害到了警察的性命怎么办?紧急避险这个度不好把握。
□特派记者 吴强 记者 田静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