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主体】9月26日7时许,一名60多岁、右腿有残疾的男子,闯进兰州市东岗东路省文联家属院676号西单元503室向户主讨债,声称随身携带炸药包,如果户主不还欠款,便同户主及其家人同归于尽。当地警方接到报警后,迅速包围了现场,多次派员对讨债者进行劝解,被对方拒绝。当天下午4时17分左右,讨债
者终于离开503室,一人行至家属院车棚附近时,警方两次鸣枪警告要求对讨债者进行检查,后在讨债者继续前行的情况下将其当场击毙。(9月28日《青岛早报》)
据说503室户主欠讨债人30万元多年未还,讨债人家在陕西,多次从陕西到兰州讨要欠款,目前也被单位逼着还这笔钱。笔者注意到,这篇报道于9月27日在新浪网发表,到目前网友共发评论帖子近3000条,基本上是对这件事处理方法的质疑、批评。
“当场击毙”说起来简单,且看起来是紧急状态下对公民生命财产进行保护的必要手段,但操作起来却需要慎重细致。
对什么人在什么情况下才能够采取“当场击毙”手段?笔者以为,一些程序不能省略。一是要对事发现场进行确实认可,即弄清什么情况下才是“紧急状态”,是不是真的紧急状态?二是要对当事人所采取的极端手段进行确认。要实际对当事人进行调查了解,其是不是在用极端手段危害他人或是预备危害他人;三是对当事人行为目的进行确认,分析当事人是否一定会发生危害他人的极端行为,等等。这些似乎是实施“当场击毙”前就需要搞清楚的。因为人命关天,万一“击毙”错了,当事人不会复生。
“当场击毙”虽然是法律赋予警方非常情况下的一种权力,但决不可滥用。笔者以为必须有与之配套的严格的操作程序。在采取这一极端手段前,要搞清楚当事人身份,弄清动机,判明危害,分清步骤,以尽量避免发生“当场击毙”为处理问题的基准点。
因此,只有有了可靠的程序,才可能保证“当场击毙”行为的正确性。(赵光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