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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报讯 近日,市公安局治安部门为确保国庆期间安全,对烟花爆竹制作、销售、储存、运输、燃放等环节进行检查。市公安部门重申,市民应严格遵守除“农历腊月二十三、除夕、正月初一、初二、初三和正月十五,其它时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对于中秋节和“十一”期间违规燃放者,我市各级公 安机关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严厉查处。(通讯员 王建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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