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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上浮
青岛新闻网  2004-09-27 18:38:50 新华社兰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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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社兰州9月27日专电 日前甘肃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了关于批准《兰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决定。由兰州市人大常委会修订的《兰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对兰州市房屋拆迁的补偿方式做了较大调整,突出了对被拆迁人的保护,彰显了"以人为本"的原则。

  办法规定,用期房产权调
换的,一般过渡期不超过24个月。周转房屋的使用人应当按时腾退周转房屋。拆迁住宅房屋因拆迁人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拆迁人应当增发过渡补偿费。逾期过渡12个月以内,自逾期之月起,在规定过渡补助费标准的基础上增加50%;逾期过渡12个月以上的,在上年基础上每年递增50%,切实保护拆迁人的利益。

  新批准的《兰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取消了产权调换和作价补偿相结合的补偿方式,强调将货币补偿作为主要的补偿方式。办法规定,被拆迁房屋货币补偿的金额应当参照类似房地产市场交易价格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公布的房地产市场价格,结合房屋地段、用途、建筑面积、建筑结构、环境、朝向、设施等因素评估。拆迁住宅房屋,在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的基础上,上浮20%补偿;一个房屋所有权证或公有房屋租赁凭证载明的住宅建筑面积不足30平方米的,按30平方米补偿。(完)

特约编辑 文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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