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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颁布《收费公路管理条例》
青岛新闻网  2004-09-26 02:36: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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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社北京9月25日电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近日签署第417号国务院令,颁布《收费公路管理条例》,新华社25日受权全文播发了这个条例。

    《条例》共6章,分别为总则、收费公路建设和收费站的设置、收费公路权益的转让、收费公路的经营管理、法律责任、附则,
共60条。

    《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积极措施,支持、促进公路事业的发展。公路发展应当坚持非收费公路为主,适当发展收费公路。全部由政府投资或者社会组织、个人捐资建设的公路,不得收取车辆通行费。

    《条例》规定,建设收费公路,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发展规划,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收费公路的技术等级和规模。收费公路收费站的设置、收费期限、车辆通行费的收费标准,必须严格按照本条例规定审查批准。

    《条例》明确了收费公路权益的转让。收费公路的权益,包括收费权、广告经营权、服务设施经营权。转让收费公路权益的,应当向社会公布,采用招投标的方式,公平、公正、公开地选择经营管理者,并依法订立转让协议。转让公路收费权益的,应当依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利益。

    《条例》还规定,收费公路不得边建设边收费。收费公路建成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收取车辆通行费。

    《条例》明确规定,擅自批准收费公路建设、收费站、收费期限、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或者收费公路权益转让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大过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条例》自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本条例施行前在建的和已投入运行的收费公路,由国务院交通部门会同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和财政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的原则规范。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制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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