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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不得组织中小学生参加救火等危险活动
青岛新闻网  2004-09-24 21:50:29 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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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网广州9月23日电  学生自行上学或放学途中发生事故学校有无责任?遇到暴徒行凶该不该让中小学生见义勇为?广东省教育厅日前出台《广东省教育厅<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实施细则》,对以往学校安全管理上争论不休的一些责任问题进行了明确界定。

  《实施细则》明确规定,学校负
有责任的学生伤害事故是指在学校负有教育、管理和保护职责期间发生的学校有过错的学生伤害事故。据省教育厅有关人士介绍,按此规定学生自行上学、放学途中发生的伤害事故,学校不承担事故责任。

  中小学校在新生入学时可以与家长或监护人协商确定住读学生在校住宿和学习期间离校外出活动的条件、时间和程序,明确学生在校外活动的责任。

  此外,未经学校组织,高等学校学生在双休日和节假日包车旅游、回家或到校外实习,由学生自行承担责任。

  《实施细则》明确了教师在教育教学中不得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具体被禁止的行为包括有:歧视学生或者使用有辱学生人格尊严的语言;以惩罚为目的罚学生抄写课文、字词、站立、跑步等;殴打学生或者纵容其他人员殴打犯有错误的学生以及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看到暴徒行凶,该不该让中小学生见义勇为?《实施细则》对此也作出规定:中小学校不得组织未成年学生参加救火、制止正在行凶的暴徒、跳入水中抢救溺水者等高度危险活动,不得组织学生参加可能接触爆炸、有毒、放射性等对人身健康有害的活动。

 

特约编辑 徐新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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