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济南9月23日讯(记者 董震 通讯员 杨红)家住济阳的大学生李玲(化名)原来和外祖父母共同生活,考入大学后因无力支付高额学费,将生父告上了法庭,要求他履行抚养义务,支付教育费等费用,帮自己完成学业。在法院的调解下,生父同意给她15000元教育费等费用。 1993年6月,李玲的母亲因交通事故意外死亡,肇
事方赔偿了12000元,由她的父亲周某保管。从2003年起,李玲离开生父随外祖父母生活。同年,17岁的李玲考入了大学,父亲为她支付了5000元的学费,但李玲继续向父亲要学费时却遭到拒绝。
李玲认为,她和父亲属直系血亲关系,把子女抚养成人是为人父母的天职,因此父亲对自己有抚养教育的义务,该义务不得随意抛弃。同时,李玲认为母亲的死亡赔偿金她也应当分割继承。对此,李玲的父亲周某认为,女儿今年已经18岁了,他没有义务负担女儿18岁之后的教育费。对于女儿要求分割交通事故赔偿金的诉讼请求,周某认为已经过了诉讼时效,法院不应支持。
法院认为,原告18周岁前上大学的教育费,被告已支付5000元,其余部分可不再支付。但原告母亲死亡后,对因交通事故赔偿分割并没有超诉讼时效,原告作为被抚养人应当分得扶养人生活费及死亡补偿费的一部分。
据此,济阳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周某给付原告交通事故赔偿费7200余元。周某不服提起上诉,济南中院二审依法进行了调解,周某同意另外给付李玲教育费、交通事故赔偿费1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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