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9月20日《新京报》报道,《深圳经济特区急救医疗条例(征求意见稿)》日前出台,条例规定:医疗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如果拒绝收治急、危、重伤病员,可视情节对单位处以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医疗机构因为经济利益而“见死不救”,确实有违“救死扶伤”
的基本职业道德,是对无上生命的极度漠视。深圳市此次出台的这一政策,无疑是顺应了大多数的社会民意,具有相对广泛的群众基础。但是,重视“大多数”,有“大多数人”支持,并不意味着就可以忽视“少数人”的声音和权益。
当前,大多数医院都是自负盈亏的“经济人”,只要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之内,医院考虑自身的经济利益应该是无可厚非的。医院之所以会“见死不救”,除了个别案例是因为医务人员极度冷血以外,更多的应该还是出于经济方面的考虑———怕患者付不起钱,形成“呆账”。
现在,该项政策无疑是回避了医院的这一现实尴尬,而单方面强调了医院的责任。抛开道德不说,仅从公平的角度考虑,这似乎是有欠公允的。医院由此产生的成本,该由谁来负担呢?显然,条例并没有明确的说法。
另外,从救助责任的角度来说,救助和爱护弱者,对医院来说只是一种道德义务;而对政府来说,却是一种法定职责。
再者,所谓“强扭的瓜不甜”、“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如果医院的顾虑得不到消除,条例即便实施,也有被架空的可能。比如,条例只规定了医院不能“见死不救”,却没有规定也不可能规定医院该怎么救。“救”的花样有很多,“救”不等于保证“救好”,也不等于不会“救”出问题,甚至“救死”。病人的所谓“红包心理”,足以说明医生手里的那把“刀”,耍起来有很多的“招数”。
总之,对于医院“见死不救”,一罚了之或许还远远不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