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结束的全国检察机关境外追逃工作会议上传出消息:今年1-7月,全国检察机关共立案查处贪污贿赂犯罪嫌疑人22913人,其中厅级以上干部109人。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出,检察机关反贪部门急需“经验丰富、能够突破案件的侦查预审”等四类人才,以进一步加大境外追逃工作力度,惩治和震慑腐败分子。(《新京报》9月13日
)
为严厉打击腐败行为、加大对腐败分子的惩治力度,在反腐形势依然严峻、任务繁重的情况下,加强反贪人才培养、呼唤更多的反贪能手加入到与腐败行为做斗争的行列中来,其重要性与紧迫性,不言而喻。不过,在强调反贪人才建设重大意义的同时,笔者以为,反贪工作制度层面上的完善同样值得高度重视,从某种程度上讲,后者也许更为“急需”。因为,无论是从人才的充分培养,还是人才作用的有效发挥上看,一个更加健全完善的制度都是必不可少的环境保证。
在笔者看来,现行反贪体制至少存在以下两方面的不足。首先,按照宪法规定,检察机关本来享有“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的权力,但是在现实中,由于在管理体制上检查院在“人财物”等方面都受制于地方,因此这种“独立检查权”事实上很难完全摆脱当地行政部门的干扰,使地方反贪工作难以发挥应有的效能。从近年曝光的一些腐败大案要案来看,查处工作往往要倚重上级纪检部门的介入,而在此之前,当地反贪机关每每处于“失语”状态。这种自上而下的监察模式固然有其便捷的一面,但成本之高代价之大也是显而易见的。
而与“独立检查权”难以落实相对应的另一个问题是:对检查机关本身的监督往往也处于无力状态。按照法律规定,检查机关一方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有权对公安、法院等部门实施法律监督,而另一方面它同时又拥有对贪污贿赂案件的侦察办案权,显然这种监督权与办案权的一体化具有内在的矛盾冲突,一旦失控,反贪者也会成为腐败者。最近以来,韩建林、丁鑫发等省级反贪高官的纷纷落马,就是明证。尤其值得注意的是,仅就工作能力而言,韩、丁其实都不失为“人才”,作为“马向东案”的主要查办者,韩建林曾是“令贪官颤栗的名字”,而丁鑫发也久有“工作狂”之名,“三年时间,就把江西检察工作带入全国检察机关的先进行列”。然而,是什么让这些曾经能力不凡的高级检查官堕落为腐败分子的呢?除个人原因外,监督监督者的制度缺陷,无疑更值得深省。
“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反贪机关作为国家的反腐之“器”,要保证其工作效能的“锋利”,人才当然紧要,但决定人才成长、使用的权力环境——制度本身,也许是更为重要的求“利”方式。(张贵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