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人事改革系列谈之一
【编者按】近期,中共中央集中出台了一批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文件,包括:《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关于党政领导干部辞职从事经营活动有关问题的意见》、《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工作暂行规定》、《党政机关竞争上岗工作暂行规定》、《党的地方委员
会全体会议对下一级党政领导班子正职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表决办法》五部文件,以及经中央同意,中央纪委和中央组织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对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进行清理的通知》。这一系列被形象地称为“5+1”文件,显示出中国的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已由局部改革、单项突破的阶段转向综合配套、整体推进的阶段。
为此,人民网评论部特推出系列时评,聚焦六份文件,聚焦干部人事制度改革。
中共中央为加快人事制度改革颁布了六个文件,重点解决干部能上能下、能出能进、扩大党内民主、加强干部监督等问题,其中两个直指舆论关注的“官商”问题,反映了中央解决这一问题的决心。
“官”“商”一体,不仅容易造成不公平竞争,更易诱发腐败行为,不少人就是因为有亦官亦商的身份,才有了腐败的条件和贪污受贿的机会,也正因为如此,摘掉商人的“官帽子”,让“官”“商”分离,是反腐工作的重点,也是百姓的期盼,
党政领导干部不得在各类经济实体中兼职的问题,中央早有明确规定,但在有的部门和地区就是执行不下去。文件之一《关于对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进行清理的通知》,对清理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提出了明确要求,解决的是“官”而又“商”的问题,此处共54个关键字,即“凡在企业兼职的党政领导干部,要免去或本人主动辞去其在企业的职务;凡企业负责人兼任党政领导职务,要免去其党政领导职务。”
另一文件《关于党政领导干部辞职从事经营活动有关问题的意见》则重申了“三年两不准”的要求,对领导干部辞职从事经营活动提出了规范管理的措施。这“三年两不准”共77个字:“党政领导干部辞去公职后三年内,不得到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经营性事业单位和社会中介组织任职,不得从事或者代理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经商、办企业活动。”在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型过程中,我国经济在一定程度上存在产权不清、权责不明的情况,在从业人员准入和官商交流方面予以时间界定,确有必要。
两个文件,131个关键字,相互配合,相互补充,旨在让“官”“商”彻底分离。然而,出台文件只是第一步,如何让文件落到实处、取得实效,才是问题的关键。依笔者之见,以下三条缺一不可。
执行不走样。“再全面、科学的规定,交给基层单位执行,问题就来了。有的基层单位领导,在干部选拔任用机制上,虽然明为公开,但实质上在任用时,却是因人设岗。心中人是业务型的,便考业务知识,心中人是政工型的,便免考业务知识,实行业绩述职。如此,岂能保证中央文件精神的执行?规定再严最终仍逃不脱长官一句话。”这是笔者在人民网上看到的一段网友留言,话虽尖刻,反映的却是实情。好的政策一被心里有小九九、另有所图的人“解读”,便会走了样;如果再加上这事特殊、那人例外什么的,开一些口子,留一些余地,再好的文件也难以发挥出应有的作用。所以,必须保证文件的贯彻执行从上到下不走样。
监督不缺位。现在,一谈反腐败,必谈监督的重要性,可在不少地方仍是口头上重视,行动上漠视,监督缺位的现象屡见不鲜。据媒体报道,原浙江嵊州市城关镇党委书记、浙江三江集团公司董事长吴肖根,自1992年4月以来,除收受他人所赠的123.95万元现金外,还贪污公款100万元、挪用公款138万元,并抽逃出资900万元。前不久,吴肖根被绍兴中院四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20年,并处罚金100万元。中央早已三令五申,党政机关干部不得经商办企业,不得在企业中兼职,吴肖根却在城关镇党委书记和三江集团董事长这两个岗位上任职达8年之久,他的官帽为何能固若金汤?如何确保在贯彻执行上述文件的过程中不出现吴肖根周围曾出现过的“监督真空”,有关部门应该拿出切实有效的办法。
查处不手软。媒体没有公布两个文件的全文,文件中对违反文件规定的官员如何处罚是如何规定的还不得而知;但现实告诉我们,查而不处,查处不严,同样起不到应有的作用。此地不做官,换个地方又成什么“长”了,长此以往,文件规定就会变成一纸空文。对违反规定依旧活跃于官场商场的“官商”,查到一个就要处理一个,该公布的公布,该曝光的曝光,唯有如此,“官”“商”才有望彻底分离。(余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