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1月17日,某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沈某的举报,破获了一起案值过百万元的制假大案,而沈某仅获得3000元的奖金。沈某认为至少应该给5万,于是将该市卫生局告上法院。
沈某提出,根据该省的《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规定:对举报人,行政执法部门可给予5万元以下或者实际收缴罚没款10
%以下的奖励。但他认为,这并不意味着卫生局“想给多少就给多少”。
问题一:药品监督管理局奖励3000元有没有违反规定?
沈腾律师:按照国务院《举报制售假劣药品有功人员奖励办法》的规定,百万元的大案,三级(最低级)举报奖励应为1%至2%,也就是说,至少应为1至2万元之间。给予3000元的奖励显示公平,应依法补齐差额。
问题二:北京市有没有相关奖励规定?
沈腾律师:根据《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打假举报奖励暂行规定》的规定:有功举报人对一级举报,可享受奖励金为罚款额的
4%至6%(含6%);二级举报,可享受奖励金为罚款额的
2%至4%(含4%);三级举报,可享受奖励金为罚款额的2%以下(含2%);但是每起案件的奖励金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如果举报人认为获得的奖金不足,可以依据国务院《举报制售假劣药品有功人员奖励办法》规定或当地相关规定向法院起诉。但是,由于奖金有一个范围,是按最低标准还是按最高标准给钱由执法部门决定,只要达到标准就符合规定。本报记者
牛莹
编辑 张伟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