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到教师节了,关注教师权益、维护教师利益的新闻也多了起来。新华社的一篇报道说,2004年9月6日,东北某省召开全省农村教育工作会议,明确今后该省严禁以任何名义强行借用、扣发教师工资,凡拖欠教师工资的县(市),不得用财政性资金上新的建设项目、盖办公楼、购轿车,不准领导干部出国。
教师工资都
发不下来,还有钱去买车,领导还想出国?!按理说,我们应为该省出台这样的“严令”感到高兴。
但且慢,在笔者手头有这么一份文件,恰是该省在1994年10月出台的:某政发[1994]112号文——《某某省政府关于保障中小学教师工资按时足额发放的决定》中有言:凡拖欠教师工资的地方,一律不得建楼堂馆所,政府领导不得购买小汽车,不准出国考察。
多么似曾相识的“不得”与“不准”!坐地日行八万里,十年风吹雨打过,问题与对策却外甥打灯笼——照舅(旧),如何叫人不诧异?!
星星还是那个星星——“拖欠教师工资”仍是病、仍需治,月亮也还是那个月亮——出台一两个“不得”、“不准”之类的文件,并视为“看家法宝”,问题又怎能迎刃而解?
对比之下,强烈反衬出“不得”、“不准”乃是头痛医脚、鱼杆钓鸟的严重错位:1994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正式施行。从该法中我们至少可以解读出两点,一、关于教师的合法权益,白纸黑字写有“按时获取工资报酬”这条;二、关于拖欠教师工资的法律责任,清清楚楚载明了根据不同情形由地方人民政府“责令其限期改正”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更何况,1986年问世的义务教育法已明明白白指出,向教师按时支付工资报酬是政府义务。
一目了然,拖欠教师工资是违法,该如何处理本有明确法定,依法办事就是,与上项目、盖楼、买车、干部出国何干?假如,哪个县(市)甘愿项目不上了、楼不盖了、车不买了、领导国不出了,是否拖欠教师工资就可心安理得了?“不得”、“不准”的背后,让人感觉到只是喊喊罢了,不必当真的。
叫喊“狼来了”的民间故事无人不晓,一度逗得众人晕头的那个孩子有一日终于不幸吞咽苦果的结局更让人警世。是不是真正应该回头审视一番,这十年中,多少楼、车、领导在拖欠教师工资中盖了、买了、出国了?是不是值得反省,政府的治理能力、水平,难道就这样拷贝着、克隆着“反复上演”。
在第20个教师节到来前,重弹十年前的老调难免有应景之嫌,隔山打牛的节日之礼教师们恐怕也实在难以笑纳。不真正去想办法、从根本上解决拖欠教师工资问题,单靠出台一些所谓的“不得”与“不准”,外人看了,只能笑他们连应景都变得“这么没有创意”!
(祝俊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