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广州市海洋渔业公司总经理梁锋于9月6日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庭受审(9月7日《信息时报》)。他在被“双规”期间仍当上了广州市人大代表,因此不少媒体都拍案惊奇般以“双规期间仍被选为人大代表”作为新闻眼。有人大代表认为,梁锋案暴露了选举制度的漏洞与问题,并呼吁改革人大代表制度。
毋庸讳言
,梁锋当选人大代表,选举制度肯定存在问题。不过,撇开具体人,在这里,我想从公民政治权利层面问一句:官员在“双规”期间就不能当人大代表吗?
要回答这个问题,得弄清楚“双规”这项制度的庐山真面目。“双规”(这是以前的叫法,现在应该是叫“双指”)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规定:监察机关有权“责令有违反行政纪律嫌疑的人员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对调查事项涉及的问题做出解释和说明。”
虽然在公众印象中,“双规”几近于司法审查,被“双规”的官员很少有全身而退的,因为监察机关一般不会打无准备之仗。但“双规”毕竟只是监察机关调查有一定级别的官员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特殊组织措施和手段,并不是检察机关的侦查,也不是法院的审判,被“双规”的官员也不等同于真正的罪犯。监察机关有权在一定时间内停止被“双规”官员的行政权力,但无权剥夺他们作为公民所享有的政治权利。
而选举权与被选举权是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的政治权利,只要公民没有被司法机关宣布剥夺政治权利,就享有这种权利。至此,官员被“双规”期间能否当人大代表的答案不是很明显吗?
纪律是纪律,法律是法律,公民权利是公民权利,我们必须厘清它们之间的关系,以纪律代替法律,以纪律侵害、剥夺公民基本权利,虽然在某个时候可能会带来一定效果,但毕竟不是法治的题中应有之义,决不能成为常态。
我反对有犯罪嫌疑的官员当选为人大代表,不过,我也反对不通过法律途径随便剥夺公民政治权利的看法甚至做法。
(练洪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