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级别的公务员,在“肥差”部门月收入竟然是“瘦差”部门三五倍。据最新一期《瞭望东方周刊》报道,北京市启动了“阳光工资”改革,力求解决部门收入“两极分化”问题,法院,税务、工商等传统“强势”部门皆感到“秋凉”。如北京朝阳区法院的一名普通审判员,月收入在8000元以上,经过这次改革,收入“降了一半多
”。对此,一些法官表示很“气愤”:法院工作特别繁重,如果一味按照行政级别定收入标准,那还不如找个清闲的机关过舒服日子。
一位普通法官,月收入何以拿到8000多元?据报道,法官除了国家规定的工资,每办一个案子都有加班费,还有月奖、季度奖、年中奖和年终奖。更重要的是,法院的收入主要来自诉讼费,诉讼标的越高,诉讼费就越多。由此可见,法院处理的案子越多,法官的收入也越高。
表面看,诉讼费收人多寡和法官收入挂起钩来,体现了多劳多得。人们不禁要问,有收费许可的“肥水衙门”,可以为部门多劳人员发补贴,发奖金,那么,没有收费许可的清水衙门,拿什么体现多劳多酬?还有,趋利乃人之本性,让法官收入与诉讼费挂钩,个别法官会不会置诉讼费于法律之上?前两天就有媒体报道,某法院为不断获取诉讼费,按照建行意图接连搞了52起假判决、假调解、假执行。清华大学法学院院长王晨光教授也认为,法官收入与诉讼费挂钩,违背了司法宗旨。
更为关键的是,前面提到的所谓多劳多得观念,很容易混淆人们对党政机关司法机关的正确辨识。我们认真看一下,法官所获得的额外收入,与劳动关系大还是与权力关联大?事实上,目前公务员收入的差异,与公务员本人劳动量没有太大关系,决定因素是部门权力的深度和广度。
可见,对于月收入达8000多元的法官,不“削峰”怎能行?不可否认,不同岗位的工作繁重程度和压力是不同的,如果只是“一刀切”地处理公务员的收入问题,就很容易走回平均主义的老路。要解决这种差异,可以考虑通过岗位工资等形式解决,区分出不同级别的岗位,区分不同行业不同性质的岗位,划分档次,按级按岗确定收入水平,但中间差距幅度不宜过大,并要公开,绝对不能与部门创收挂钩。
消除公务员收入的严重差别,已不单纯是一个收入问题,更是事关党风政风的政治问题。当然,部门收入差别的缩小,不可能一蹴而就。北京市正在进行的“削峰填谷”式探索,是一个好开端。(兴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