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检察长丁鑫发因利用职权为儿子谋求利益,触犯刑律,成为第一个被立案审查的在位省级检察长。丁鑫发的落马再次昭显出“家族式腐败”现象的严重。对此,有反腐专家称,贪官“家族腐败”现象暴露出了我国监管制度上的盲点。
在反思贪官腐败的根源时,我们总是习惯于把腐败现象的产生归结为监督不到位
。的确,贪官的腐败堕落与我们监督体制的不健全有很大的关系,但是,对于“家族式腐败”现象,我觉得不是好不好监督的问题,而是我们愿不愿监督的问题。
据专家介绍,“家族式腐败”又称“全家腐”和“一家两制腐败”,指的是身居要职的官员,家族的全部或大部分成员依仗权势侵吞国家、社会财富,是一种亲属窝案、家族犯罪,既是不发达国家中常见的腐败现象,也是我国社会转型期常见的腐败形式。近几年中,这种“全家腐”现象层出不穷,比较著名的有原河北省委书记程维高,放纵其子程慕阳非法经商,呼风唤雨,“叱咤风云”,积聚了大量财产;原广东人大副主任兼东莞市委书记欧阳德和他的儿子、女婿,深圳市原副市长王炬与他的女儿、女婿等,也都结成了牢不可破的“血肉联系”,为“全家腐”的形成提供了“良好”的内部环境和条件。
“全家腐”现象的产生和出现很难做到足够的隐蔽,监督部门实际上很容易对他们进行查处。譬如丁鑫发任公安厅长时主持建设的江西省最高的商务楼,只建了四五层就因种种原因搁置,成了南昌有名的“烂尾楼”。这栋楼的产权本属公安厅,但后来却归了中顺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而公司老板正是丁鑫发的儿子。如果说监督机构能够真正监督到位的话,像这种明摆着的腐败难道会看不见?你能说这是不好监督?最近被判死刑的“吉林第一贪”乔本平,曾在自白书中说:“孩子要房子,我就用公款给他买房子,孩子要车,我就把公车给他,单位好多人都见到我儿子开着我的车,孩子要200万元钱做生意,我就从延边给他整了200万元……”看看,像这种“地球人都知道”的腐败现象,只能说明监督部门对这些腐败现象听之任之,根本没有尽到应有的监督责任。对于这种已成空白的监督,我们不妨套用孟子的一句名言,是“非不能也,实不为也。”
总之,百姓期待着各项监督,能真正落到实处,唯此,才能有效防止腐败的发生。(李先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