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是农业大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难点在农村,重点是农民。实现农村的小康,推进农业机械化是重要手段之一。据统计,目前我国农村每户拥有农业机械原值为1300元,主要农作物耕、种、收的综合机械化水平为30%,仅相当于法国上个世纪50年代的水平,仍处于农业机械化的初级阶段。提高我国农业机械
化水平,任务还十分繁重。《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已经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今年11月1日正式实施。为让广大农民深入了解这部法律的精神实质,日前,记者走访了市农业机械管理局黄聿颂局长。 记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以下简称《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出台意义何在?
黄聿颂:农业机械是现代农业的重要物质基础,是农业现代化的重要内容和标志。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是发展农业机械化的主体。加快农业机械化的发展,既是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提高农业劳动生产率的重要措施,也是缩小城乡差别、提高农业和农村经济整体水平的重要条件,对于巩固发展我国农业基础地位,坚持以人为本,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农业机械化促进法》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确立了农业机械化发展的基本制度和基本方向,强化了国家对农业机械化发展的保障措施,立足促进,让农民充分享受现代农业工具带来的文明成果,不断地解放和发展农村生产力,反映了广大农民群众的利益和要求。《农业机械化促进法》是农业法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又一部兴农护农的法律。
记者:《农业机械化促进法》主要涵盖哪些内容?
黄聿颂:《农业机械化促进法》2004年6月25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法律中所称农业机械化,是指运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装备农业,改善农业生产经营条件,不断提高农业的生产技术水平和经济效益、生态效益的过程。所称农业机械,是指用于农业生产及其产品初加工等相关农事活动的机械、设备。这部法律共8章35条,约4000字。内容涉及农机化科研开发、质量保障、推广使用、社会化服务、扶持措施、法律责任和附则。
记者:《农业机械化促进法》中在农机科研推广方面主要有哪些规定?
黄聿颂:国家支持引进先进技术。发展农业机械化,科研开发十分重要。没有科研开发成果就不会有先进适用、质量高的农业机械。目前,我国农业机械存在的主要问题之一就是工艺落后、可靠性差。对此,本法规定:省级以上政府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采取措施,促进基础性、关键性、公益性农业机械科学研究和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的推广运用;国家支持加强农业机械化科学技术研究,支持引进、利用先进的农业机械、关键零配件和技术等。
记者:如何提供质量保障,确保农民合法权益和生命财产安全?
黄聿颂:目前我国农业机械产品的质量问题较多,影响了机械作业的效率和质量,严重制约了农业机械化的发展。本法对此作了有针对性的规定:国家加强农业机械化标准体系建设;省级以上农机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消费者需要组织对农机产品的适用性、安全性、可靠性和售后服务状况进行调查,并公布调查结果;农业机械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对其生产、销售的农业机械产品质量负责,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零配件供应和培训等售后服务责任;农业机械质量不合格的,农业机械生产者、销售者应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使用者造成农业生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失的,应依法赔偿;因农业机械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农业机械生产者、销售者应当依法赔偿;禁止利用残次零配件和报废机具的部件拼装农业机械产品等。
记者:这部法律在鼓励农民合作使用农业机械方面有哪些规定?
黄聿颂:农业机械是重要的生产资料,在农民的生产投资中占有重要比例。为了推广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提高机械使用效率,本法规定:国家支持建立示范基地、示范点等形式,引导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公布国家支持推广的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鼓励和支持农民合作使用农业机械等。
记者:这部法律在支持农机跨区作业、增加农民收入方面有哪些措施?
黄聿颂:推广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离不开社会化服务。完善的农业机械化服务体系是保障农业机械化发展的必要条件。对此,本法规定:农民、农业机械作业组织可以进行有偿的农业机械作业服务;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农业机械跨行政区域作业并提供便利和服务;鼓励和扶持发展多种形式的农业机械服务组织,完善农业机械化服务体系;农业机械服务组织可以根据农民的需要,提供培训、维修、信息等社会化服务;国家设立的基层农业机械技术推广机构应当为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无偿提供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培训等服务。
记者:对购买农机者如何给予补贴是广大群众最关心的问题,法律对此有哪些规定?
黄聿颂: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制定了一系列促进农业机械化发展的扶持政策和措施,极大地调动了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使用农业机械的积极性,有力地促进了农业机械化事业的发展。把这些行之有效的政策措施通过法律的形式加以肯定,是本法的重要内容。本法规定:国家采取措施支持农业机械生产者增加研究开发投入,对农业机械的科研开发和制造实施税收优惠;对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购买国家支持推广的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给予直接补贴或贴息补助;从事农业机械生产作业服务的收入,按照国家规定给予税收优惠,并对农业机械的农业生产作业用燃油安排财政补贴;加强农业机械化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维护;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主管农业机械化工作的部门应当为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免费提供信息服务。本法还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推进农业机械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采取财政支持和实施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及金融扶持等措施,逐步提高对农业机械化的资金投入。本报记者韩军营通讯员任洪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