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交通违规记分标准 (2004年五月一日开始实行)
记12分 1、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营运机动车的。 2、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被处以拘留处罚的。
3、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被处以拘留处罚的。 4、违反交通管理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被处以拘留处罚的。
记4分 1、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营运机动车的。
2、客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质量30%以上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
3、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的。
4、连续驾驶机动车超过4小时,其间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15分钟;在24小时内驾驶机动车累计超过8小时。
5、在高速公路尚停车、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的。 6、在高速公路尚试车和学习驾驶机动车。
7、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经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 8、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的。
记2分 1、在高速公路上正常情况下驾车低于规定最低时速的。 2、在高速公路上违反规定拖拽故障车、肇事车的。
3、在高速公路上客车乘车人站立,货运机动车车厢。二轮摩托车载人的。 4、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规定保持行车间距的。
5、在高速公路匝道、加速车道或者减速车道上超车。 6、在高速公路上骑、轧车行道分界线行驶。
7、实施高速公路交通管制后,违反管制措施的。 8、低能见度气象条件下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规定行驶的。
9、驾驶禁止驶入高速公路的机动车驶入高速公路的。 10、不按规定超车、让行的。 11、违反道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指示的。
12、客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的,火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未达30%的。 13、机动车违反规定牵引挂车的。
14、在道路上车辆发生故障、事故停车后,不按规定使用灯光和设置警告标志的。 15、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下的。
16、行径交叉路口不按规定行车或者停车的。
17、驾驶机动车时吸烟、饮食、拨打接听手持电话、手持翻看阅读资料、观看电视或者驾驶时穿拖鞋的。
18、驾驶机动车下陡坡时熄火或者空挡滑行。 19、逆行行驶的。 20、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够成犯罪,未被处以拘留处罚的。
21、违反交通管理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未被处以拘留处罚的。 记1分
1、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或者故意遮挡、污损、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
2、在同车道行驶中,不按规定与前车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的。 3、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的。
4、行径人行横道,不按规定减速、停车、避让行人的。 5、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未按规定系安全带的。
6、在没有划分中心线和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不按规定行驶的。 7、不按规定会车、倒车的。
8、在实习期间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电车、半挂牵引车、全挂拖斗车和正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以及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
9、不按规定牵引故障机动车的。 10、驾驶和乘坐二轮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
11、驾驶轻便摩托车载人或者驾驶二轮、侧三轮摩托车后座乘坐未满12岁的未成年人。 12、驾驶机动车没有关好车门、车厢的。
13、驾驶机动车时在机动车驾驶室的前后窗范围内悬挂、放置妨碍安全驾驶的物品。 14、驾驶摩托车手离车把或者在车把上悬挂物品。
15、其他违反机动车载物规定的。 追加记分
机动车驾驶员造成交通事故尚不够追究刑事责任的,除按照交通法规处理和对违章行为记分外,还应按照下列规定追加记分:
1、造成重大事故,负次要责任的,追加记分4分。 2、造成一般事故,负同等责任以上的,追加记分2分。
3、造成轻微事故,负主要责任以上的,追加记分1分。 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不予记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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