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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将调整31项机动车、驾驶证业务
青岛新闻网  2004-08-17 22:24:58 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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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社北京8月17日专电(记者孙蕾)从北京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了解到,从今年8月起,北京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将对31项机动车和驾驶证业务工作进行调整。北京市公安交通管理局新闻发言人向记者介绍了本次调整的具体内容:

  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应当在车身后部粘贴或者悬挂统一式样的实习标志。
实习标志将由北京交管机关统一免费印制,自9月1日起,北京交管机关在对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申请人核发驾驶证时,将一并核发实习标志。10月1日起,对未按规定粘贴或者悬挂实习标志驾驶车辆的实习驾驶员,将在路面进行处罚。

  变更机动车车身颜色、更换车身或者车架的,变更前审批时不需审查机动车。

  下列情形之一,在不影响安全和号牌识别的情况下,机动车所有人可以自行变更,不需办理变更登记:小型、微型载客汽车加装前后防撞装置;货运机动车加装防风罩、水箱、工具箱、备胎架等;机动车增加车内装饰等;机动车喷涂、粘贴标识或者车身广告的。

  将办理增加准驾车型申领业务考试科目调整为交通法规与相关知识考试、桩考、路考。申请人在考试过程中有舞弊行为的,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已经通过考试的其他科目成绩无效。

  办理更换发动机的变更登记变更前不需审批。

  机动车报废期满前2个月,车管所采取公告、上网等方式通知机动车所有人办理注销登记。

  调整机动车定期安全技术检验的期限:营运载客汽车5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载货汽车和大型、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10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10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6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超过6年的,每年检验1次;超过15年的,每6个月检验一次。其他机动车每年检验1次。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注销、撤消或者破产,其机动车需要办理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和补领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的,可以凭有效身份证明办理。

  年龄达到70周岁,持有准驾车型为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的机动驾驶人,可以到车管所各分所办理换领准驾车型为轻便摩托车的机动车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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