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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新华社电两名乘客带着4箱手机“打的”,司机把货物放在后备厢后未上锁。不巧的是,车在行驶过程中一箱手机被偷。于是,乘客将出租车公司和出租车司机告上法庭,让其赔偿所受损失。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3日二审审结该案,判决乘客、出租车司机和出租车公司共同承担责任。
据《大河报》报
道,去年11月23日下午,郑州某通讯公司的员工邢某、张某提着四箱物品坐上了孟某驾驶的出租车。4箱物品由两人放在了出租车后备厢内,司机孟某将车盖盖好但未上锁。当车行驶有30米远的时候,后面一名司机赶上来,告诉他们后面的货被人提走了。邢、张称,丢了一箱价值1.7万元的手机。两人向出租车公司和出租车司机提出赔偿要求。未果,诉至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一审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不服,于今年5月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郑州市中院审理后认为,司机孟某承认当时装上车的是4箱货,并且上诉人所提交的证据,虽不是直接证据,但能形成较为完整的证据链,能证明丢失的确实是一箱价值1.7万元的手机。邢某、张某携带货物搭乘出租车,既未告知司机带的是什么货,又未妥善保管好所带货物,因此对货物丢失,应承担相应责任;孟某作为司机,明知客运出租车不能装货,却违反规定,并且在将货物装上车后,未上锁,没有尽到保管责任,也应承担相应责任;而孟某所在的出租车公司,应对此纠纷负连带责任。
因此,法院判决,孟某赔偿上诉人所在通讯公司8500元,其所在出租车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两审案件受理费由通讯公司和孟某各负担一半。
责任编辑:孙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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