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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行为促进发展维护合法权益 省民办教育收费有新规
青岛新闻网  2004-08-25 09:27:47 济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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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规范民办教育收费行为,促进民办教育事业健康、有序发展,维护民办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我省今天公布《关于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收费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通知要求,民办教育收费分为学历教育收费和非
学历教育收费,收费标准按补偿教育成本和市场需求状况合理确定。不同类别、教育层次和不同办学条件学校,其学费标准应有所区别。民办学校在扣除办学成本、预留发展基金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他必需的费用后,可以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的回报,但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学费标准按学生生均培养成本确定

  民办学校学费收费标准按学生生均培养成本确定。各市管理的中等(中专、职高、职专、高中等)及以下学历教育的具体收费标准,由各市依据培养成本从严核批,一般不超过民办高等学历教育收费水平。中等及以上民办学校住宿费收费标准根据住宿条件和建设、管理成本制定,具体收费标准、审批(备案)办法和程序,参照《山东省大中专院校学生公寓收费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民办学校也要参照公办学校建立和完善“奖、贷、助、补、减”等资助政策,帮助家庭困难学生完成学业。收费前要按照《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规定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相关内容向社会公示。

  虚假宣传造成退学 学校要退全部学费

  民办学校办学,应如实向学生介绍学校办学条件,严格按《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做好收费公示工作。学校招生简章必须写明学校性质、办学条件、经批准或备案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等。因刊登、散发虚假培训广告、招生简章或者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行为造成学员退学的,应退还所收取的全部费用。学员因自身原因退学,应根据以下情况核退部分所收学费、住宿费:属学历教育和学制一年以上的全日制非学历教育的,学生注册入学后,学习时间不满两个月的按学年收费标准的四分之一收费,满两个月不满一学期的按学年收费标准的二分之一收费,满一学期不满一学年的按一学年收费。学制一年以下的非学历教育,按实际学习时间折算核退所收费用。

  民办学院不得跨学年收费

  民办学校对接受学历教育者按学期或学年收取学费、住宿费。收费不得跨学年收取。学费标准实行“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未经批准和备案,不得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收费学校收费时必须向缴费者开具国家规定使用的收费票据。(完)(记者 齐冬)

责任编辑:屠筱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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