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妻子要和自己离婚,习京立用刀割断了天然气软管企图自杀。结果却造成天然气大量泄漏,致使该楼内356人紧急疏散。日前,西城区人民法院以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习京立有期徒刑三年。据了解,这是北京首次对危害公共安全的自杀者判刑。
案情回放
险发恶性爆炸事件
习京立和妻子感情不和,妻子曾经多次提出离婚,虽经调解但仍然未能挽回。习京立曾说,如果离婚,他就要自杀。今年4月11日18时许,习京立独自在其位于西城区木樨地南里的家中,用刀将天然气输气软管割断,结果导致屋内天然气大面积泄漏,使室内天然气浓度高达12%,已经达到了爆炸极限。后天然气大量涌入楼道,幸好被他人发现并及时报警,从而避免了一起严重恶性爆炸事件的发生。
据了解,习京立所住的居民楼内的大部分居民是公安大学的教职员工,其中也有一些年龄较大的老人,而习京立在割断天然气管道后独自在家,在民警进屋看到他时,他手中竟然还拿着打火机。
法庭审理
危害安全理当惩处
西城区法院在审理中认为,习京立因不能正确处理家庭矛盾而割断自家的天然气塑料管,致使天然气大量泄漏,虽其供述是为自杀,但是,该行为具有潜在的严重危害性和现实可能性,如引起他人死亡、失火、爆炸等,足以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安全和造成财产损失,因此,习京立的行为侵犯了社会的公共安全,扰乱了社会治安,触犯了《刑法》第114条的规定,应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应予以惩罚。
因此,西城区人民法院判定,被告人习京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专家观点
自杀属于违法行为
今年北京发生了几起自杀引起的侵害事件,如跳楼自杀砸死楼下老太太、跳地铁自杀导致地铁停运也屡见不鲜。据了解,将于今年出台的《北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办法》中规定,凡是违规穿越铁轨、卧轨自杀等个人行为,造成影响或中断地铁正常营运的,肇事者或其家属应当承担所有经济损失,并且对其进行治安拘留。
自杀看似个人行为,但当它侵害到他人权益的时候则需要进一步讨论。根据法律规定,自杀行为是一种违法行为。自然人都享有生命权,任何人都无权自杀则是公认的生权法则。
自杀本身是一种故意行为,虽然自杀行为造成的损害不是直接故意,但就受害人的损害来说,自杀行为人或者能够预料而放任后果的发生,或者是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都是存在过失的。自杀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因此,有专家认为,自杀行为人在自杀行为发生过程中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自杀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是在其有行为能力的时候造成的,因此应依其行为造成对他人的损害,承担侵权责任。晨报记者李康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