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将在全市交通运输行业推广“问责制”,公司出了车祸老总必须“下岗”,从而让市民出行更安全(8月10日《深圳晶报》)。这一做法认真贯彻了温家宝总理就处理安全生产事故问题所强调的“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得不到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教训不吸取不放过”的“四不”指示精神,值得
各地借鉴。
笔者更认为“问责制”不仅需要在政府执法和权力等部门推而广之,并且更有必要在用人制度上首先引入。观察“广西南丹矿难”等重大安全生产事故中官员腐败或渎职现象,得出的结论是“用人一旦出错、事故必然难免”,因此必须加大“用人失察责任追究”力度。
虽然《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对“用人失察责任追究”已有明确要求:党政领导干部的提拔任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公示任职等必经程序;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责任制,凡本地区、本部门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严重、干部群众反映强烈以及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查处不力的,应当追究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和分管领导成员的责任。但是在实际工作中,用人失察的“问责制”尚未得到很好落实。几年来,从中央到地方,反腐败力度空前加大,不少贪污腐败官员受到党纪国法的惩处,但在剖析腐败案件时更多地揭示和归罪于腐败分子的个人主观原因,对提拔任用这些腐败官员的责任部门和个人责任极少追究甚至极少提及。
年初,中组部部长贺国强在与中央党校中青年干部培训班学员座谈时说,中组部要建立用人失察失误责任追究制度,为党和人民把好选人用人关。这是中央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加大防治腐败力度的务实之招。小平同志说过“党要管党,一管党员,二管干部。对执政党来说,党要管党,最关键的是干部问题,因为许多党员都在当大大小小的干部”,要管好干部必须与时俱进研究好的办法。“官员有问题,问责失察者”正是管好和用好“大大小小干部”的一副好“药方”,它通过民主与法治的方式,既加大了党内责任追究的力度,又开拓了民众监督和制约政府和官员的新渠道,确保从机制和根源上解决好用人问题,从而正视人民的呼声、用民众信得过的干部,让民众监督干部,预防和减少腐败现象的重复发生,确保党政机关及其干部能真正代表人民的根本利益,顺民意、谋民利、得民心,忠实履行“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光荣职责。(顾一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