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8月9日电
甘肃省纪委、监察厅于上月13日再度开通全省廉政账户,截至7月26日,14天时间收到10笔共计17.25万元的“贿款”,其中最大的一笔2万元。支持者据此断言:“廉政账户已经对一部分人产生了心理触动,激活了他们心中尚存的改邪归正意愿,并为他们提供了一种主动免罪的机会。”
今天的检察
日报刊登文章说,悄然隐退的“廉政账户”在甘肃重出江湖,伤害了法治国家的基石,损害了刑事法律的权威,也对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构成了挑战。
两年前,一个叫“581”的账户也是在这种论调的鼓噪下,渐有蔓延全国之势。但随着媒体的披露以及随之而来的一场公开论战,公众对廉政账户的利与弊有了较清晰的认识。正因为对廉政账户的批评有理有据,决策者们感到廉政账户的存在弊大于利,因此审时度势,坚决撤户。
鉴于既往的实践,廉政账户很明显地表现出季节性特征——风声紧时,人心动摇则入账颇丰;风声一过,如雁去无痕无人理会——而今这日进万金的入账率能维持多久亦不免让人十分疑惑。
文章说,廉政账户的不可行,并不在于其入账率的多寡,更重要的还在于这一做法伤害了法治国家的基石,损害了刑事法律的权威,也对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构成了挑战。
依据《刑法》的相关规定,受贿罪立案标准是5000元,5000元以下如果情节严重,也应以犯罪论处。甘肃省廉政账户开通的第二天就收到了一笔5000元的“贿款”,其后的入账中最大的一笔有2万元。仅从金额上来看,这些“贿款”的背后,已经有行贿和受贿犯罪的发生。
在一个法治的社会里,不但要保障无罪的人免受法律追究,也应使有罪的人及时受到法律制裁。有罪还是无罪,主动交出赃款是减轻还是免除处罚,都应当由审判机关依据法律和事实来裁决。宪法已将审判权交由法院专属行使,就不容其他任何机关以任何方式染指,更不能藉由省纪委的一纸通知就将已经构成的犯罪轻易地抹除了。
文章说,纪检监察部门的一纸通知并不能免除犯罪的处罚,廉政账户的日进万金又的确反映出有犯罪事实的存在。那么,司法机关主动查办于廉政账户中已露端倪的贿赂犯罪,无疑是依法办事的要求。(王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