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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澳游五类人群多交300元 此举不合法
青岛新闻网  2004-08-09 10:49:25 转自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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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日,中学教师秦小姐在报名参加港澳游时被旅行社告知,除交纳正常的团费1880元之外,还需加收300元团费,原因只有一个———她是教师。其实,关于“特殊人群”到港澳旅游需加收团费的事情一直就不绝于耳。对此,南京旅游主
管部门是何态度?法律界人士又有何看法?

  旅行社:港方要求五类人群多交钱

  记者昨日从南京一家大型旅行社了解到,16岁以下的小孩和60岁以上的老人、教育界人士、传媒界人士、旅游界人士以及宗教界人士,这五大类游客前往港澳旅游,都需每人另外多交300元费用。旅行社的解释是,这是港方要求,原因是这五类游客消费能力低,多交的300元钱用于补偿团费的不足部分。

  该旅行社负责人还说,尽管这种费用的征收“不太合理”,但一方面是由于港方接团社要求,作为南京的组团社没有办法;另一方面因为所有的旅行社都征收此笔费用,所以消费者也是“别无选择”,只能表示“理解和接受”。

  法律界:此举不合法

  南京天之权律师事务所的杨森律师认为,旅行社因这五类消费群体的消费能力低而对其加收额外费用,此举是不合法的。这种行为违反了商业道德,也违反了合同的公平精神。旅行社希望从游客购物等消费中获取利润或回扣的行为是不对的,也有人认为,现在南京的旅游社确实存在这种不规范的商业行为。

  更重要的是,这种不规范的商业行为和行业规范与法律精神是相违背的,因为每个人都是平等的,旅行社不能把游客分成三六九等。

  旅游主管部门:这是市场行为

  江苏省旅游局质监所的范福兴告诉记者,如果旅行社因游客消费能力低而对其征收额外的团费,消费者可以对此家旅行社提出质疑,并可向旅游管理局举报。但如果旅行社事先向游客解释清楚了,游客在完全知情的情况下与旅行社签了合同,那么,这就说明游客和旅游社之间已经达成协议,属于自愿行为。消费者可以在签订合同之前与旅行社协调,可以通过各种渠道,争取自己应有的权利。而一旦消费者与旅行社签署了旅游合同,那就证明游客同意旅行社的收费条例。

  旅游局另一位负责人则指出,向特殊群体额外收取团费在业界已是公开的秘密,有需求才会有这种现象的存在,如果游客不是只看重直观低价,而是更在意旅游产品的质量与含金量,旅游经营企业也不会“投其所好”,出此吃力不讨好的“下策”。要彻底改变这种现象,只能耐心地等待游客的消费心理和旅游市场逐渐成熟起来,再由市场重新做出决定。(来源:江南时报)

                                              (特约编辑 马滢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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