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达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史胜霞接受福建威林国际货运代理有限责任公司委托,发表声明如下: 该公司于2004年7月26日、28日、30日分别在《青岛日报》登报声明,其青岛分公司公章、营业执照正(副)本(3702021903777)财务专用章遗失。现经查实,该声明有误,上述证件均在原
负责人王同燕女士手中。因该公司已依法撤销王同燕女士作为青岛分公司负责人的职务,故,王同燕女士所持有的本公司青岛分公司的公章、营业执照正(副)本(3702021903777)、财务专用章作废。 自2004年7月26日起,原负责人王同燕女士以青岛分公司名义或使用上述印章及证件所发生的任何活动均属个人行为,与该公司及其青岛分公司无关。康达青岛律师事务所 律师史胜霞二OO四年八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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