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9日,刘方仁在一审法院庭审现场。 |
| 据新华社北京8月4日电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4日对贵州省原省委书记刘方仁受贿案作出二审裁定,驳回刘方仁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于6月29日以受贿罪判处刘方仁无期徒刑。宣判后,刘方仁以其行为不构成受贿罪为由,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其辩护人提出刘方仁有自首情节,犯罪情节较轻,一审判决量刑过重的辩护意见。二审法院经审理查明,一审判决认定刘方仁犯受贿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刘方仁受贿数额特别巨大,情节严重,不具有自首情节。刘方仁及其辩护人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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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6月29日对贵州省原省委书记刘方仁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刘方仁无期徒刑,没收赃款人民币661万元、美元1.99万元,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法院经审理查明,1995年3月至2002年2月,刘方仁在担任中共贵州省委书记和贵州省人大常委会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单独或伙同其儿媳易阳,先后22次非法收受他人人民币661万元、美元1.99万元,共计折合人民币677万余元。案发后,上述款项已全部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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